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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三编 经营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关

章下序


    
  1993年3月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载明: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农场是国有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因此,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农场的最高权力机关。农场应时应届的管理机构,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农场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农场的管理权属于全场职工。职工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农场职代会和职代会主席团会议。
  农场职代会不设常务机构,其日常工作一部分由职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组)长会议负责,另一部分通过场长办公会议负责。有关农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职代会或代表团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由代表团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在下一届(次)职代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并请求确认。
  农场的法人代表是场长。农场场长由农场的直接上级机关任命,并报农垦总局组织部备案。农场的直接上级机关是牡丹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