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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体制改革

第一节 农业体制改革



                第一节 农业体制改革
  1984年,农场贯彻中共中央1983年和1984年两个 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联产计奖、联产计酬和经营利润大包干”等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在二队、养蜂队、水利队和畜牧队试办家庭农场。当年,全场的小麦和大豆除个别小块地外,全部由机务队承包。玉米、水稻和杂粮、甜菜等全部承包到户、到人。十队耕地由两个农业承包组承包,责任制落实到人头,责权利明确,经营利润36万元,居全场第一。
  1985年,根据农牧渔业部农垦局的意见和农场总局的部署,农场下达《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方案 (试行)》(场发〔1985年〕1号),全面兴办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在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家庭经营、定额上交、盈亏自负的经济实体。家庭农场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机具,自己独立经营;二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机具,聘用职工经营;三是分地到户,由有机户代耕经营。土地承包15年不变。农场对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在生产队附近,每户免费分给0.13公顷地,用以发展庭院经济。规定家庭农场必须接受农场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包括:农畜产品指标、利润指标(全场平均每公顷上缴172.5元,每头奶牛上缴利润300元。指标一定5年,前 3年不变,后两年年递增3%~5%)、费用指标(农场管理费、生产队管理费、粮油倒挂、职工双退费、工资附加费)。规定家庭农场 1985年、1986年的生活性资金在每年年初由农场垫付,年终归还农场。预借标准为:正式职工,管理、服务人员每人每月预借40元;有子女上学的,户主最多预借50元。原标准工资不足40元的,最多预借30元。当月有收入的不预借生活费。
  1986年,农场以“大局稳住、局部完善、利费不变、多种模式、尊重群众意愿,因势利导,积极办好”为原则,完善家庭农场。承包形式为“全民所有、承包经营、定额上交、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在稳定独户家庭农场和联户家庭农场的基础上,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实行机组承包或机耕队承包,四种承包形式并存,不搞一刀切。农场的固定资产,由家庭农场(承包组)有偿使用,负担折旧费、修理费和大修理基金。条件成熟的单位,农场将农机具转让给家庭农场,机具价款的偿还期为5年。七队李志强家庭农场4个劳动力,纯收入 13 000元,劳均收入3 250元,是全场劳均收入的2.7倍。
  1987年,农场对麦豆等作物实行机耕队(组)承包,规定劳均耕地不少于 13.33公顷。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独户家庭农场,除极少数确无饲养奶牛和经营其他项目能力的,经生产队领导批准,除经营少量土地外,不再分配承包土地。
  1985年到1987年,农场农业生产单位职工个人累计集资 216万元,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养蜂队张忠义家庭农场,投资3万多元购买拖拉机和配套的农机具,修筑田间排水沟400多米,开荒46.67公顷。张忠义1987年纯收入2万余元。
  1988年,农场继续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稳定家庭农场、承包组,土地到户机械到人。引导家庭农场从“两借”向“两自”转变。当年办家庭农场 1 081个,其中独户家庭农场1 029个,占总数的95%,四队杨发家庭农场当年纯收入4万余元。
  1989年,农场稳定、完善、提高承包经营形式的家庭农场,推行生产队队长承包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发挥农业机械的整体效益,生产队内以自愿结合为原则,成立生产协作体,每个协作体成员7~8人,承包面积133.33公顷左右,由机车车长任协作长。当年70%的家庭农场和 协作体实现“两自”。
  1990年, 农场在完善家庭农场过程中加强机务人员配备。 各生产队分别配备机务副队长(兼任机务技术员),66667公顷耕地以上的生产队配专职机务统计员。 动员无机户把承包的饲料地以外的耕地转让给有机户统一耕种。无机户主要饲养奶牛、出劳务或从事养殖业。实行紧密型的生产协作体。即在原有承包形式、承包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合着干,分开算的办法,把机组承包和独户承包融合为一体,以利于统一轮作和耕作。部分生产队实行统着干分开算。其中对麦类作物实行统种、统管、统收,对大田作物实行统种、分管、分收,粮食统一晾晒,种子统一保管。也可在自愿结合的原则下组织大联户家庭农场。不论采用哪种承包形式,对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均由农场统一检查。
  1991年,农场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生产队内部推行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机组承包、机耕队承包等多种责任制。坚持少数人种多数地,多数人饲养奶牛兼种饲料地。对已经转让的农机具不收回,未转让的进行承包经营。
  1991年11月25~29日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到20世纪末确保粮食总产量达到5 000亿公斤,农村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
  1992年,农场继续实行生产队承包经营责任制。由生产队队长代表生产队与农场签订承包任务议定书。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利费包干,超收全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生产队队长挑头,全员承包。生产队管理机构负责全队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组织全队职工对本单位的各项生产项目进行承包。
  1993年,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为方针,稳定和完善生产队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生产队队长挑头承包,不搞职工个人承包,生产队是承包主体。要求农业生产队流动资金当年自筹15%,向“两自”过渡。
  1994年,农场进一步完善生产队承包,重点推进“两自”。农场负责生产队承包指标的管理,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奶牛头数、奶产量、饲料大豆、口粮小麦、国家订购粮豆和上缴的利、费、税。这些指标是指令性指标,其他指标是指导性指标,参照国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向生产队下放13项权力,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不断扩大。在五队、十二队、十四队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职工可用劳力或资金入股,全部或部分承担风险。当年3个生产队共有150余名职工入股,入股资金 160余万元。对一队、二队、苗圃、水利队、养蜂队、畜牧队,农场不再垫支生产和生活费。对其他生产队农场每公顷核定资金 750元,包括1993年末的在产品和已垫支部分。不足750元的,垫支到750元为止。各生产队的生活费用全部自理,不再由农场发放(退休干部和退休职工的退休金除外)。
  1995年,农场以股份合作制为重点,形成家庭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格局。股份合作制试点扩大到四队、十队、十五队、十六队和二十队等生产队。当年,8个生产队有职工股东300余人,职工入股资金 860余万元。实行股份合作的生产队,作为一个经营层次,接受农场的调控和指导。农场规定上述试点单位中土地面积较小的、机械力量比较薄弱的,可以将土地分到各职工家庭,发展以奶牛饲养兼种饲料地为主的家庭农场。四队、五队、六队、十二队、科研站和老岗林场的生产资金全部自己筹措,农场不再垫支。对特别困难的生产队,农场每公顷最多核定450元资金,不足部分由生产队筹措。
  1996年,除五队、十二队和十四队外,农场其他生产队全部办家庭农场。农机具转让给个人,保留机务队。土地承包期不少于 5年。农场对家庭农场统一生产技术措施、统一作物品种、统一生产管理、统一轮作、统一场院管理、统一劳务价格,统一农机管理。家庭农场向农场上缴的利费,由货币改为实物。当年全场兴办家庭农场1 148个,生活费549万元全部自理,生产费用自理2 430万元,自理率达到99%。
  1997年,在巩固股份合作制经营、家庭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础上,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委托经营。实现了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利益主体、风险主体的转移。解散机务队,取消机务队承包,机械全部卖给个人。农场与生产队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对生产队实行合同管理。当年办家庭农场2 164个。
  1998年,生产队实行报账制。农场不允许以生产队的名义为家庭农场垫支生产资金。对发包有困难的耕地,不允许以生产队的名义种植,必须由生产队长做中介人,将经济责任落实到个人,责任未落实的,由生产队队长负责耕种。家庭农场自筹资金购置小型农机具,土地承包期限15~20年不变。土地长期固定的家庭农场要按土地面积交纳一定的抵押物或抵押金。生产队的物资仓库,评估后全价转让给个人。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的精神得到落实。
  1999年,农场进一步完善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耕地承包期可定为30年,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耕地实行竞价承包。鼓励生产资料向懂技术、会管理、讲科学的“能人”手中集中,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农场在各生产队树立和扶持规模经营的科技示范户。由于连年的自然灾害,土地承包困难,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农场统一替家庭农场投入生产资金。保护价收购粮食,农场承担全部市场风险。为减轻家庭农场经济负担,平均每公顷下调利费510元,总计减负930万元。尽管如此,农场仍有0.53万公顷耕地没有承包到户,只好由生产队负责统一耕种。当年农场兴办家庭农场1 680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 567个。
  2000年,农场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经济作物,巩固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全部承包到家庭农场。当年春秋涝,夏旱。对家庭农场生产的粮豆,除实物地租外,剩余部分以每公斤小麦1.3元、大豆1.9元的保护价收购,农场补贴275万元。当年办家庭农场1 405个,其中有机户550个,无机户855个,签订耕地承包合同1 56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