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业改革
第二节 林业改革
第二节 林业改革
1984年,农场林业生产以林场为单位实行大包干责任制,自负盈亏。
1985年,农场鼓励靠山的生产队职工长期承包山林。年承包3.33公顷以上造林面积的职工家庭为家庭林场,由农场林业科划界并发给《山林经营证》,承包期20年不变。
1986年,农场林业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办家庭林场8个。
1987年到1990年,农场林业承包形式不变。农场增设林政管理机构。
1991年至1995年,农场实行家庭林场承包,营林员承包和专业承包组承包。造林和抚育管理全部承包到户。
1996年,林业科改为林业局,向企业化过渡,兼有农场的林政管理职能。
1996~1999年,农场规定各林场的产品处理权归各林场。林场主伐或间伐 1立方米人工林木,上交农场170元,林业局按剩余销售额提取25%,75%归林场;每采伐1立方米次生林木,农场按销售额提取 20%,林业局提取20%,60%归林场。防火费、森调费、苗木补贴费、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营林基金、农场自费造林等项经费,由农场承担,按照年初预算由农场拨付。
2000年,林业局与农场机关脱钩,成立林业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对农场的林政管理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