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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事业改革

第六节 事业改革



                 第六节 事业改革
  1984年至1986年,农场医院、学校、托儿所等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987年,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企业奖金。根据农场的实际,农场规定对完成任务较好,经费又有节余的单位,可按职均 100元的标准发放奖金,奖金从本部门当年节余的经费中列支。
  到1995年,农场对事业单位的办公经费使用实行“费用包干,定额补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罚。因两项考核均用100分计算,故又称之为“双百分考核”。
  1996年,继续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经费指标在1995年的基础上核减 30%(不含子弟校)。对事业单位后勤工作实行个人承包制。
  1997年,农场对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委托经营。采用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经营者的财产抵押与奖罚按照农场与中标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书的规定执行。教育系统实行校长负责制、目标考核制和经济承包制。对教职职工定岗定编。上岗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高中和北大荒艺校的经费以收抵支,差额由农场补贴,向自费过渡。医院取消医护人员固定奖金,奖金分配与收支结余挂钩。
  从1998年开始,实行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制。学生入学交纳学费,由学生家长所服务的单位报销。幼儿入园全部自费,由幼儿家长所在单位报销。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医疗经费企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大病保险办法。
  2000年,教育系统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内部岗位责任制。学校内部实行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内部岗位结构工资。评聘分开,高职可以低聘,低职也可以高聘。各校后勤服务全部社会化。医院实行竞聘上岗。继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