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第四节 劳动工资
一、 职工来源 构成及变动
建场以来,根据年代的不同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农场职工来源的渠道也不同:1956年到1972年,主要来源于城市下乡知识青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集体转业的官兵;1973年到1984年,主要来源于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学生和复员转业军人;1985年到2000年;用人用工制度从国家统一分配改为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聘。
农场职工变动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增加,如招工、国家统分大中专毕业生、军人复员转业、场外调入。二是减少,如调出农场、解除劳动合同、离休、退休(职)、死亡等。三是内部变动,如停薪留职、场内调动等。
农场职工来源与变动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3—7
续表3—7
农场职工构成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3—8
续表3—8
二、就业制度
农场用工1990年以前实行统招统分。1990~1995年通过竞争择优选人。1995年下半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劳动就业双向选择,各单位根据需要向农场报用工计划,由劳资科统一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1997年底到1998年初,农场部分企业转为非国有,下岗人数增加。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劳动力市场成立,用市场机制调配劳动用工。根据黑政发〔1998〕75号文件,制定《关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清理场内劳动关系,使农场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00年,为控制就业岗位流失,提高再就业率,劳动用工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工单位事前均需向劳资部门提出空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空岗工种、需要招工数量及工种、劳动报酬支付等。农场劳动部门收到空岗报告后,发给《空岗报告证明》,用工单位持《空岗报告证明》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招工手续。股份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可持招工简章直接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履行招工手续。
农场场部地区从业人员分布情况统计表
(2000年)
表3—9
三、工 资
(一)工资制度
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是我国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均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以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现行五类工资区定为39元。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增0.5元,但最多不超过 20元。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工作人员,并规定奖励工资不得平均发放,要拉开档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鼓励中小学教师和护士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教 (护)龄津贴,同时工资标准提高10%。实行结构工资的同时还对职务(岗位)工资进行了套改。
1986年到1989年是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理顺工资关系和调整工资阶段。1986年,按照农场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改革工资制度。首先是以企业级别、产业类别确定工资标准。农场为正处级企业,煤矿为一类产业、食品厂为二类产业、其他单位为三类产业。工资标准干部执行五类工资区、中型企业第一类第三种工资标准,工人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第二步是套改。套改前首先调整偏低工资标准,凡低于33~99元工资标准的,一律调到33或99元通用级工资标准。第三步是套改新标准。干部套改新标准是在现任职务最低等级线以下的可直接进入最低等级线,在最低与最高等级线之间的就近套级;工人按现行标准工资对应新标准就近上套;以工代干按工人套改,低于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职务补贴。增资额为0~1元,可以高套一个副级。最后是在套改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升一级工资。此次增资从1985年7月1日执行。
1987年,按照劳动部《关于1986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农场从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工资区。此次增资从198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同年,按照农场总局《关于1986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按不同级别不同年限及表现确定部分人员升级。此次增资从1986年10月1日执行。
1990年,农场总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90〕21号)文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 企业可以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为职工增加工资,允许将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农场总局统一布置浮动升级时,农场部分企业因经济效益等原因没有执行,此次也可以浮动固定。填表时间从1989年9月 30日往前推两年计算。此次增资从1989年7月1日执行。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清理档案工资。具体规定包括:凡未按省劳动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各企业自行确定给职工增加的固定工资不作为增资基数,在1985年套改的基础上作为基数的只有人均 1.8元增资、晋级奖励、农场总局统一布置的浮动工资转固定、兑现职务及职称工资;在此基础上晋升一级工资;按省劳动局制发的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填报。此次增加工资从1989年10月1日执行。
按照省政府1990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1990年农场部分职工晋升半级工资。此次增资从1990年10月1日执行。
1991年,按照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农场将企业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6元。此次增资从1991年5月1日执行。
1993年,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专业技术人职工资等 5种工资制度(包括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工资制度、管理人职工资制度、工人工资制度、岗位津贴和等级工资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建立正常增资机制。事业单位正常增加工资,主要采取正常升级、晋升职务和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提高津贴水平。
1994~1999年,农场理顺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关系,滚动升级拆工资平台,正常晋升工资。1994年,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劳动部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用职工档案标准工资等级直接对应新的工资等级套入新标准。此次增资从1993年10月 1日执行。
1995年,省政府《关于增加企业工资总量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下放企业工资自主分配权,不再制定具体调资政策,只按企业职工人均50元的额度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量,然后由企业在核增的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安排本企业职工晋级增薪的时间、对象、条件、标准和形式等。根据上述精神,农场此次增加工资分两步进行:在将人均30元的增量工资进入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半工资的级差,第二步将剩余的人均 5元左右再增加半级工资级差。增资从1994年1月1日执行。
1996年,管局下发《关于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实施意见》,规定实行正常考核增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增资方案,考核合格者可固定升一级级差,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固定升级。此次增资从1996年1月1日执行。
1997年,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标准的通知》规定将1997年以来的物价,福利补贴一次性纳入标准工资中去,制定与机关事业工资大体相近的企业工资参考标准。津贴补贴按80元纳入,套入新标准后的这些津贴和补贴不再发放;本人原标准工资加上80元后再加20元,就近上靠新标准。根据《黑垦局办文〔1996〕69号》和《牡垦局劳函〔1997〕1号》,科技人员的双浮固定不做为调整工资结构的基数,从档案工资中扣除。此次增资从1997年1月1日执行。
1998年,分局下发《关于企业开展正常考核增资工作的通知》,企业第二次正常考核增资。考核合格者固定升一级级差,不合格者不予固定升级。此次增资从1998年1月1日执行。
1999年,农垦总局、分局提出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制定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只增档案工资,不增薪。调整工资的幅度:每个职工增加四级,正、副处级领导、副教授以上专业人员、高级工人技师再增加两级,正、副科、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再增加一级半,科员、助理工程师一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再增加一级,办事员、技术员、中级工、初级工再增加半级。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调整一级半工资。此次增资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职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农场调整所属事业单位人职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职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此次增资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根据农垦总局《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的通知》,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水平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相同级别、相同条件离休人员的最低离休费水平,按全额拨款标准调整。提高额度分两年兑现。2000年1月1日兑现50%,2001年兑现50%。
(二)工资调整
1993年以来,农场工资调整包括:转正定级、取得学历的职工定级、新招收工人初期待遇、职工奖励晋级和职务工资等。
1994年调整工资区类别新六类6 140人,事业单位套改工资 607人;其中4 838人升一级半,2 984人升半级。1995年离(退)休人员增加交通费344人,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2 263人,20世纪60年代初退职人员和易地安置的离退(职)休人员增加粮价补贴费99人。
1997年职工调整工资结构5 037人,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562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4 309人。企改事、事改企变动工资7人。
2000年,比照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标准,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84人。企改事、事改企变动工资10人。
职工工资调整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3—10
(三)工资管理
1986年,家庭农场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大包干,工业实行工效工资,退休费由农场发放,文教、卫生公安等部门实行标准工资加补贴,机关执行标准工资加各项补贴。
1987年,企业和生产队定额上交、自负盈亏,机耕队(组)结构工分;牧场公有户养,集体承包,联奶计酬;工业 “三捆五挂钩”(把职工的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捆在一起,同各车间的产品产量、质量、成本、利润、安全文明生产指标挂钩), 按月兑现;工程建筑单位计件工资;机关和直属单位费用包干,岗位责任制,每月预借生活费。
1988年,承包经营的人员,原则上生活费自筹。奶牛承包组按当月上交奶款的13%~14%预借。生产队管理人员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80%加各项政策性补贴预借。工业继续实行“三捆五挂钩”按月兑现。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自负”,经费与工资奖金挂钩。机关和直属单位费用包干,岗位责任制,按月预借生活费。
1989年,农场家庭农场生活费自理率达70%,亏损挂账的家庭农场可每月预借 30元生活费。奶牛业延续1988年的计酬法。生产队干部和管理人员实行以单位上缴利润、劳均收入为基数和目标任务为系数的三结合计酬法。其他单位延续1988年分配办法。
1990年,农场对承包养殖业、饮食服务业、 运输修理业及其他非农项目的专业户, 实行“利费定额上交,交够全留,盈亏自负”;对承包土地的有机户、无机户、联户家庭农场、机组和机耕队实行“利费定额上缴,超收分成,亏损不补”。
1991年,农场 《1991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1991〕111号)规定实行生产队承包责任制。凡承包家庭养殖业、饮食服务业、运输修理业以及其他非农项目的专业户,实行“利费定额上交,交够全留,盈亏自负”。承包土地的有机户、无机户、联户家庭农场以及机组和机耕队,实行“利费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亏损不补”,承包组当年劳均纯收益 (含工资)2 000元以内的全部分配给个人,2 001元以上部分提取 40%为生产队生产发展基金,20%为以丰补歉基金(以丰补歉基金随地移动)由生产队统筹使用,其余 40%为个人分配基金;凡参加承包的职工,年终个人分配部分达2 000元以上的,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标准兑现生活费,达不到2 000元、有欠款挂账、生活确有困难以及家庭无现金收入的职工,每人每月预借50元生活费;有现金收入的不预借生活费。非农专业户及其他实行全奖全赔大包干分配办法的承包户,不垫支生产费,不预借生活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生产队批准,每月预借生活费50元。生产队领导正职的收入(含基本工资和奖金)为不超过本队劳均收入2倍,副职为正职标准的75%,其他管理人员为正职标准的55%。
1992年,农场 《1992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场发〔1992〕5号)规定机耕队成职工资按劳均每年1 200元核定,其他承包人员仍执行场发〔1990〕111号文件。机耕队单车核算,收支余额计入盈利;分作业和年终效益分配两部分,作业分配按出勤天数和岗位系数计算,经营盈利时年终效益分配机组按劳均2 000元以内个人分配(含作业分配部分),2 000元以上部分中的50%留作生产队发展基金, 20%为生产队以丰补歉储备基金,30%分配到个人。机务副队长、农业技术员和机务统计平时工资按生产队管理人员标准计发,年终效益分配可分别比劳均分配额高30%、20%和 10%,不参加机耕队分配的按生产队管理人员统一分配办法执行。其他各业实行全奖全赔,自负盈亏。生产队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平时按标准工资的 80%加各种政策性补贴计发,全年总收入正队职领导不超过单位劳均收入的 2倍,副队职和业务人员为正职的0.75、0.55。离(退)休人员按实际离(退)休费发放,包保结合人员按实际落实数核定。
1993年,生产队中机耕队的作业工资按年每人1 800元标准核定,其他人员标准与 1992年同。承包组内部分配按场发 〔1992〕5号执行。工商运建服单位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在工资总额内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和结构工资。
1994年,生产队正职领导工资由农场核定发放,以正职工资额为基数 1,副队职及会计、统计和农业技术员、出纳职工资标准分别为 0.75、0.60和0.55;年终纯利的50%可作为奖金按上述比例分配。机务工人每人月工资最高 200元。双退费由农场统筹。工商运建服企业以“两低于”为原则,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工资奖励分配形式,由农场劳动部门审核后实施。
1995年,生产队实行年薪制,年薪正职领导 1万元(每月发400元),以正职年薪为基数1,副队长0.75、会计0.7、统计和农业技术员0.6、兽医0.5、出纳 0.45。机务人职工资由人均每月200元上调为250元。生产队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农场支付每人每月 100元,其余部分由本单位筹措资发放。实体单位人职工资由单位自筹资金分配。工商运建服单位实行股份制,年终按股分红。
1996年,调整生产队管理人员年薪,以生产队正职领导每人年薪1万元为基数1,副队职0.7,其他编制内人员0.6。正队职每人每月兑现400元,其他人员按上述比例支付。生产队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用农场调差和生产队给退休田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工商建服单位在完成各项上缴款后,自主分配方式和办法。
1997~1998年,工商运建服各单位年初由农场根据其效益、职数等情况将工资总额一次核死,内部分配方式自行决定,相应提高生产一线和苦赃累险岗位的工资。退休人职工资由农场统筹,单位发放,年终农场调差。农场机关实行岗位年薪工资。
1999年,生产队正职领导年薪调高到12 000元,其他人员比例系数不变。农业单位的退休费,一部分由农场发放,另一部从生产队分给的退休田收入中解决。
2000年,调整生产队管理人员年薪额,正职领导负责耕地面积93333公顷以上(含933.33公顷)的12 000元,666.67公顷(含666.67公顷)至933.33公顷的11 000元,不足66667公顷的10 000元;副队职为正职的80%,其他管理人员为正职的65%;平时按考核兑现年薪的 70%,其他部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一次性兑现。
文教卫生单位执行岗位结构工资,农场控制其工资总额。工副业单位实行业务人员年薪工资,其他人员出勤工资或计件工资。农场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全部由农场发放,场部地区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场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3—11 单位:万元
四、安置 再就业
(一)退伍军人安置
1993年到1995年,农场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由武装部负责。从1996年开始由民政部门负责。1996年复员义务兵11人全部安置。为保证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和义务兵安置工作规范化,1997年农场在民政局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代办处,当年复员义务兵 9人全部安置。1998年复员20人安置18人,另2人自谋职业。1998年以前义务兵复员后全部安置在国有企业,从 1998年开始,部分复员的义务兵根据农场改革后的实际,就业开始转向私营企业如鑫源油厂、中发机械厂和成龙食品厂等。2000年,根据农场社会稳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将1999年度退役的 7名义务兵全部安置在公安分局巡警队。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6年7月,粮油总厂根据企业人员超编的实际情况,解聘2名会计和 3名职工,农场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工作拉开序幕。1997年 7月,牡丹江农垦玻璃玛赛克厂破产,企业全员下岗并得到重新安置。1997年底到1998年初,由于农场先后对商场、粮油总厂、修造厂、建筑公司以及完达山食品厂的机修车间、糊精车间、彩印车间、基建队等企业和单位竞价转让,完成了上述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由国有向非国有的转换,使上述单位的 1 221名职工下岗,其中绝大多数人员相继实现再就业。
农场下岗职工就业情况统计表
(1998~2000年)
表3—12
从1998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农场向男58周岁、女48周岁的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农场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统计表
(1998~2000年)
表3—13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