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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险

第九节 保险



                第九节 保  险
  一、农业保险
  为了帮助家庭农场减少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重大损失, 1993年6月,农场农业风险互助办公室成立 (简称风险办,隶属于财务科,以“互助共济”为原则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1995年开办畜牧业和农机保险业务。1997年开始承办森林保险业务, 承保森林面积1.31万公顷,保险费7.10万元。1998年承保森林面积1.31万公顷,保费7.10万元,受理赔偿5.30万元。
               农场农业保险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3—59



  二、社会保险
  (一)医疗保险
  1992年至1996年,农场执行《1992年农业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医疗经费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和离(退)休后经农场批准易地安家或居住人员,其医疗费仍由公费承担。其他离(退)休人员易地安家或居住人员,凡未经批准场外就医的,其医疗经费按195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自理医疗费全额的 50%,1958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自理全额的60%。
  1996年,农场实施《八五一一农场公费医疗实施办法改革方案》,实行部分疾病及大病保险制。职工、家属到农场职工医院就医时,医院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实行全额收费,然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凭票据和医疗证按规定标准报销。具体标准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工人全部由公费承担;1949年10月 1日至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中级以上科技人员(包括离退休者)的医疗费自理15%;1954年至195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含双退人员)的医疗费自理25%;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医疗费自理30%;196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工人医疗费自理 40%;大集体工人及场内集体工给予离职处理的人员,比照上述相应的规定标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7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医疗费自理20%;职工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超过7周岁的独生子女)除药费的50%由公费承担外,其余辅助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理疗费等一律自理。1996年,农场对八种疾病及大病实行医疗保险。
  农场医疗保险工作始于1997年。1997年,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和财政部1994年《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和农场总局《黑龙江垦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农场制定实施 《完达山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职工基本医疗费由农场(集团)、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担负的职工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由各单位按在册职工人(含离休人员)数直接向承担保险的医疗机构每人每年缴纳 200元;各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上交医疗经费,用以弥补医疗保险费的不足;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100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年缴纳50元,退休人员每年缴纳 50元,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缴;个体劳动者(包括企业下岗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每人每年按 640元缴纳;对医疗费超万元以上疑难大病和癌症等实行特种病保险;实行医疗经费包干,农场根据医院的费用开支情况核定。
  1998年,农场实施《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当年参加医疗保险者达 3 008人。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按工资总额的百分比缴纳,具体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2%,农场为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8%;退休职工个人缴纳退休费总额的1%,农场为其缴纳退休费总额的8%;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交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75%记入医疗统筹基金。 医疗费报销先由个人账户支付,当个人账户超支时,超支额在本人工资额的5%以内的由个人承担,超过5%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与参保人的工龄挂钩,最高报销医药费的 90%,最低报销医药费的70%。1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 10%。离休人员不参加医疗保险。易地居住的退休人员每年报销医疗费260元,其家属报销130元,超过的部分自理。
  1999年,农场修正《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修正的主要内容有: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所就医实行限额记账,允许在个人账户限额部分之内报销,以复写处方的形式按月到农场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并登记个人账户,超出个人账户限额部分,进入自付 (工资总额5%)和统筹金报销部分时,必须到定点医院就诊, 否则不予报销;基层卫生所人员工资由农场承担,不允许个人创收,药品一律由农场医院供应严禁个人采购;根据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全场参加医疗保险4 466人,比1998年增加45%。
  2000年,全场参加医疗保险4 890人,比1999年增加9.5%。
  (二)养老保险
  1986年以前农场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从1986年开始,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分三个阶段。1986年到1992年为第一阶段,改革养老基金收缴模式,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均衡企业间养老负担;1993年到1996年为第二阶段,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养老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7年开始进入第三阶段,在全国各地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5年,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各单位按照在册职工数办理养老保险手册、卡片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及应计的利息,个人账户为职工退休后养老专用,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累计额计发个人养老金。养老金数额不按个人工龄和标准工资决定,按个人账户中累计的储存额计算。个人缴费按每个职工工资总额的2%起步,以后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达到8%为止。同年,根据管局《关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要求,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企业按工资总额的 15%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自批准录用为集体职工身份之日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补缴到1993年末,企业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集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5%补缴,不按规定补缴的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同年,农场养老保险部门对养老保险工作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数据库。实行统计业务台账制度,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
  1996年,1995年底达到退休条件并经过牡丹江管局劳动局批准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由牡丹江管局保险局余额拨付,农场不再担负。
  1997年,根据《黑龙江垦区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养老保险金统筹由分局向农垦总局过渡。养老保险覆盖垦区的所有劳动者。农场社会保险分局印发传单 2万份,在周日大集上散发,向群众宣传养老保险。 9月,社会劳动保险局与密山市人寿保险公司联合受理农场地区的人寿保险业务。11月,经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完达山分理处代社会劳动保险局发放离休和退休职工养老金。
  1998年,农场执行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垦区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允许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
  1999年,农场宣传、执行了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全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100%。
  (三)失业保险
  农场职工失业保险自1988年始。职工失业保险金分别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1988年至1997年,职工每人每月交纳1元,企业按工资总额的 2%交纳。1998年至2000年,职工每人每月按月工资的1%交纳,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交纳。
  1988年到1998年,农场按收到的职工社会保险金总额的 10%上缴牡丹江农垦社会保险分局,1999年开始上缴提高到15%。
  1997年省农垦电子电器经销公司(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玻璃制品厂)破产,向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27 360元。
             失业保险金交纳使用情况统计表
                 (1988~2000年)
  表3—60                               单位:元


 
  (四)工伤保险
  2000年8月 31日,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黑劳发〔1997〕213号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农场实施《八五一一农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职工工伤保险。由于当年时间过大半,工伤保险金无法按文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的1%征收,因此对当年出现的工伤,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全年支出工伤保险费21 340元。
  (五)生育保险
  2000年10月26日,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1997年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农场实施《八五一一农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试行职工生育保险。由于已近年末,生育保险金无法按文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的0.6%征收,因此,对实际发生额全额报销,全年支出生育保险费6 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