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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保卫

第四节 经济保卫



                第四节 经济保卫
  一、护粮保收
  农场耕地与地方乡村插花交错,每年麦收、秋收季节,个别村民到农场地号偷粮、抢粮的事件不断发生。仅据八队、十队、十二队、十三队、十九队、二十五队、二十七队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平均每年发生地方村民偷盗农场粮事件 50余起,年损失粮豆5万余公斤。偷窃农具、机车零件、种子、化肥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每年麦收与秋收,农场都要进行护粮保收工作。一是周密计划,对偏远且离地方村屯较近的地号的作物适时先收、集中力量抢收。二是成立粮食稽查队,加强收获季节的粮食稽查。三是与地方联防,共同护粮保收。四是组织基干民兵和公安分局干警,对个别生产队的重点地号进行昼夜巡逻。五是依法打击偷盗粮食行为。通过上述措施,抢粮、偷粮事件大大减少,1995年发生4起,1998年发生3起,2000年1起。
  二、粮食稽查和粮食准运
  兴办家庭农场后,特别是受灾年份,为逃避地租,不偿还农场为其垫付的生产资金,个别职工和租种农场土地的地方人员私卖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农场地租和相关费用难以全额收回。1993年,二十二队队长黄书生私卖粮食10余吨,事发后被撤职。1995年,十八队发生职工私卖粮食事件,事发后,负有间接责任的十八队队长刘德喜被免除职务。为杜绝私卖粮食事件,1995年,农场成立粮食稽查大队,队长贾永军。麦收和秋收期间,粮食稽查大队在农场各主要路口设卡,实行粮食准运证制度。凡车辆装载粮食的,无农场粮食科出具的粮食运输证明,一律扣押。实行粮食稽查和粮食准运制度后,私卖粮食现象基本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