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户籍
第七节 户籍
第七节 户 籍
1958年 1月,农场建立户籍制度,对农场辖区内的居民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和更正等登记。1975年3月 25日,农场界于密山县和虎林县境内的区域被划入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区居民证》颁发启用。《边境地区居民证》由密山县公安局向上述区域内年满15周岁的居民颁发,密山县公安局在密虎公路9公里(老岗林场南1.5公里)处边防检查站。1987年9月30日,上述区域被从边境管理区划出,《边境地区居民证》废止。198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颁发启用。
1996年,农场公安分局为有效期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1 900余人换发证件。公安分局购置“宝丽来”快速成像机一部,为农场居民提供证照照相服务。
1997年,在农垦总局户籍管理系统内,农场率先用计算机管理户口,结束了40年来用人工管理户口的历史。农场居民换用1996年换发的新式户口簿。
1998年,根据场部地区小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户口统计从以生产队(厂、校等)为单位改为以居委会为单位。同年,户籍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编码纠错工作中成绩显著,被省公安厅授予“全省清理纠错先进集体”称号。
2000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农场人口普查办成立。户籍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0年期满者更换了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