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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

第四章 生活

第一节 劳动


  
                 第一节 劳  动
  农场劳动者的劳动(工作)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集体劳动和个体劳动,从物理形态上可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从经济形态上可分为有报酬劳动、义务劳动和家务劳动。
  1956年至1982年,农场职工分为固定工和临时工,均以班(排)组、车组、车间为组织形式。1981年,四队权丙学办理流动行医执照,主治口腔疾病,兼营镶牙,标志农场出现个体劳动者。1996年以前,农场就业率为100%。2000年全场个体劳动业户达670户。
  农场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企业,因此人民的劳动以体力劳动为主,另有部分非体力劳动者,如企业领导人、机关干部、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2000年,农场体力劳动者与非体力劳动者的比例为71:29。
  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占有很大比重。1980年以前,由于职工家庭用火多源于木柴,每到冬季全场各单位组织人力进山为职工打、运烧柴,职工家庭成员特别是生产队的职工家庭成员每年为此付出巨大的劳动。1980年以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进入职工家庭,职工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量大为减少。1990年以后,随着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和液化气灶等进入职工家庭,职工家庭成员的家务劳动量日益降低。从而加快了农场职工家庭迈向现代化的速度。
  在经济形态劳动方面,1978年以前除去有偿劳动外,义务劳动能够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人们以能够为农场或社会多做义务工作而感到荣耀。在生产队,居民驻区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特殊情况下的农业生产(如麦收期间每次雨前抢收晾晒的小麦)等,一般都是通过义务劳动进行的。1978年以后,义务劳动日趋减少,有的单位的义务劳动(如义务植树、打扫环境卫生)竟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工薪照发,义务劳动已经有名无实。为了保证生活区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或与职工生活有关的设施的正常使用,1978年,农场推行义务工制度。农场根据国家法规,规定每名职工每年为单位作15个工作日的无偿劳动。不能正常作义务工的,向单位交纳与之相应的现金,以保证单位为某项公共事务雇用人员、车辆或其他支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