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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第三节 婚姻登记
  农场的婚姻登记管理严格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1993年12月起,农场婚姻证件编码统一定为“牡垦民字”XX408XXX。编码代表前两位为年代,第三位为牡丹江管局,第四五位为农场,后三位为登记序号。1993~2000年,婚姻登记合格率、出证合格率100%。2000年,再婚登记数占结婚登记总数的22.6%,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的比例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