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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集体合同

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集体合同



                (1996年1月16日)
  本合同由八五一一农场与八五一一农场工会签订。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局、黑龙江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办法》签订的。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职工合法权利和义务,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1996年1月签订之日起1998年12月止。
  二、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双文明建设指标以《八五一一农场“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农场年度经营方案中的条款为准。
  三、企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努力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以激发职工热情和提高职工积极性,使企业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三)为使职工尽快提高技术和业务水平,增长和丰富文化专业知识,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有计划、有层次地培训职工,同时做好职工岗前、岗中和转岗后的教育及培训工作。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企业尊重和保证工会在企业的合法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和义务。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
  四、工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一)工会应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如期完成企业所制定的年度计划任务和长远规划目标。
  (二)工会支持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个人劳动合同的制定和修订,并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参加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研究决定发展规划、经济计划和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必须参加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劳动分配、福利、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吸收工会代表参加会议,以便听取工会的意见。
  五、劳动合同
  (一)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取的原则招聘职工。
  (二)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个人劳动合同的标准文本由企业提供,但企业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和企业共同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工会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对等人数组成。职工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企业变更职工现任工作岗位,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分配。
  六、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
  (一)企业依法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制,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费用由企业中各经营实体支付。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因生产任务急、抢修抢险工程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应发加班加点报酬。企业不能发放加班加点报酬,应安排补休。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制度时,可以按劳动部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办法》第六条执行。
  (二)企业按照劳动保护规定,优化劳动环境,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和特殊工种岗位上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工会协助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三)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工会可提出意见,并在投产、设计、施工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企业按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保证配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五)发生职工因公伤亡或事故和其他危及职工劳动与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以便工会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工资、津贴和福利
  (一)企业有权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二)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及时兑付工人工资。执行年薪制的按其规定执行。承包经营的职工按承包办法执行。
  (三)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化活动的条件,企业每年应作出改善职工文化活动设施的投资计划。企业要逐步添置和更新与企业经济和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福利设备和设施。
  八、劳动保险
  (一)企业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全部在册职工的社会保险,企业不准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
  (二)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死亡和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和残废、死亡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企业经营实体支付。职工患病和非因公负伤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制定此类费用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三)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或采取有效措施兑付。
  九、奖励与惩处
  (一)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的工作作业评价,对成绩优异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对违犯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批评与惩处。
  (二)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对因违犯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职工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惩罚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
  企业除名、辞退、开除职工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充分听取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
  工会认为企业对职工处理违犯法律、法规或有关合同规定或不符合事实提出意见,并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按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办理。
  十、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一)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并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向第二年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上报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十一、变 更
  本合同由其中一方认为有必要修改时,必须提供书面修改建议材料递交另一方。 7日内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能修改。 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修改后的合同7日内仍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将《变更说明书》一同上报。
  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提出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则本合同在以后的三年仍然有效。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经企业与工会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分别于签字 7日内报上级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工会等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于10日内将集体合同发至下属单位,向全体职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