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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金缴拨

第六节 资金缴拨



  1948年至1962年,企业生产流动资金由国家农垦部直接拨付,多余上交国家。农场实现的利润除按比例有一定数额的留成外,其余全部上交国家。固定资产折旧费也全部上交国家。
  1962年到1972年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原则,即该交的交,该补的补,该拨的拨。
  1972年,根据生产建设兵团规定,团一级拨款和缴款办法是:
  师对团的流动资金,根据批准的流动资金计划,采取一次或几次拨付。团对上级应上交的利润,按包干指标于当年十月份上交百分之三十,其余部份在年终决算时一次补交完毕。团如出现亏损,经批准由国家全额弥补。
  1979年,国家对农场开始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其原则是自负盈亏,盈利不交,亏损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