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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庭

第二节 法庭



  一、人民法庭的成立
  我场于1976年5月,建立人民法庭,直属鸡东县人民法院领导。法庭编制3人,庭长、审判员和书记员。建庭时只有庭长刘士良1人,刘士良调走,以后由李树仁代庭长,审判员兼法警1人。1978年,李树仁调走,董为民任庭长,后来配上了书记员,共3人。
  法庭建立后,学习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和提高了办案能力。
  农场法庭负责全场76个大小单位、18,000多人的民事审判工作。民事案件有婚姻、医疗赔偿、赡养、抚养、债务等,婚姻和赔偿、赡养这三种案件较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事十六宇方针,坚持了深入调查就地办案的原则。
  1977年,随着司法工作的加强,法庭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1978年,在基层单位恢复了群众的治安、调解委员会组织。1982年 5月,根据上级的指示,将生产队治保调解委员会改为治保、调解两个组织。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由3~5人组成。每个分场和500名职工以上的单位设立了兼职司法助理员,加强对调委会的领导,法庭负责业务指导。1982年,各分场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设1名兼职司法助理员,现有11名同志负责领导调委会的工作。
  二、案件审理
  法庭自1976年5月建立到1983年末止,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24起,其中离婚87起、医疗赔偿18起、债务2起,伤害3起、赡养6起、抚养5起、其它3起。这些案件有114起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只有10起是判决的。尤其是1982年的11起离婚案件,调离的只有两件,其余都是通过调解和好的,主要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之增强感情,重新和好。总之,法庭在审理这些案件中,着重执行民事调解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几年来没有因处理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造成刑事犯罪的。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做到小案不出连队,一般问题不出分场,下边解决不了的问题才由法庭处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在基层解决,这样既有利于安定团结,又有利于生产。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兼职司法助理员和调委会的作用,使他们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从1980年到1982年三年中,基层共处理562件民事纠纷,其中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医疗赔偿和赡养案件等。
  三、法制教育
  1980年1月1日,国家公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来,又陆续公布了《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在牡丹江地区司法局调解工作先进代表会议和鸡东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基层司法助理员和调委会,在分场党委和队党支部的支持下,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配合宣传、公安、团委、妇联等部门,开展了学雷锋、树新风和五好家庭活动。县法院还在农场召开了3次审判大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仅红旗煤矿、四分场和东海地区参加受教育的就.达3,500多人次。各分场、生产队也都及时地召开了群众大会,并结合本单位出现的问题进行教育,从而使民事发案率从1981年开始逐渐下降。
           1977~1983年各种刑、民事案件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