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第三章 各项配套制度改革

第一节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农场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从1984年开始起步,当年对新招收的工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把职工分为固定工和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工两种。
  1985年,为配合农场大力发展工业,对招收的工人定为合同制。但对干部仍执行党委任命制。
  1988年,农场被管理局确定为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后,农场正式出台《八五一○农场用工制度改革》和《东海工业总公司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决定》。在用工制度上,农场对企业内部用工,由过去的统招统分,改变为由用工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招工名额。在场内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在原单位应聘,也可以到其它用工单位应聘,实现用工单位与工人的双向选择。在干部人事制度上,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人事制度,对各级干部的任用,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向选择、民主监督的办法。打破身份、年龄、政治面貌、性别、学历、职称、资历等界限。下放了人事权利,农场只管主要领导,副职以下的干部由主要领导聘任。当年就在18个单位招标聘任了企业主管领导。
  1993年又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变国家用工为企业用工。实行了干部聘任、聘用制度。对副处级单位的行政领导由场长提名或党委推荐,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报管理局党委批复后,由场长聘任、聘用;对科、股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由场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由场长聘任、聘用;单位副职以下的领导干部,由单位行政领导提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农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由行政领导聘任;企业副职以下的干部,由企业经营者提名,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报农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由企业经营者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