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农场的住房制度改革采取了稳步推进适时加快的办法。从1985年开始,实行自建公助。即职工个人建住房,以个人为主,农场给予适当补助,(每平方米补30元)。1987年对职工住房采取了低价转让政策,但对建国前的老干部采取自愿的原则,可转让也可不转让,不转让的可以交房租。转让后,其产权归集体、个人共同所有。这次转让住房面积160453平方米,收回转让费203万元。
1993年农场出台了《八五一○农场房产管理办法》对职工住房实行了第二次转让,转让后产权归个人所有。第二次转让共收回资金263万元。
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转让全部产权的同时,农场为了解决部分老干部和科技人员住房困难,1986年、1987年,先后建起了两幢科技楼,并以优惠的价格向住户转让出售。1991年、1992年又先后盖起了四幢住宅楼,其中有两幢以房改后的优惠价向职工出售,另外两幢全部实行商品化。每平方米售价400~450元。从此,农场职工的住房开始向商品化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