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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四节 医疗制度改革


农场的医疗制度,在1993年以前,一直是采用限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即平时职工医疗费用在限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住院治疗费用,按参加工作年限,按比例给予报销。采取此种管理办法,医疗费用年年超支,赤字越滚越大,成为企业的一个潜在的亏损负担。
  1994年,随着财会制度的改革,农场为了利用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保证患者的就诊和治疗,对全场职工的医疗费用,实行部分明补和按工龄比例报销的办法,即:明补部分,职工按工龄每年给予0.50元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每人每月按50元的标准补贴,上述补贴由单位以工资的形式按月发给个人,作为平时患普通疾病未住院的医疗费用,超支不补,节收归己。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按参加工作的年限,按比例予以报销。这项改革较有效地控制了过去医疗费用的潜在超亏。
  1995年,农场又把明补收回,职工平常看病,由患者拿钱到医院开药,然后按比例标准到单位报销,节余留用,超支自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