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渔政管理和兽医执法管理
第七节 渔政管理和兽医执法管理
一、国家从1986年7月1日就正式颁发和实施“渔业法”;1990年,黑龙江省又下发了“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依照这两级文件规定和具体要求,农场在1993年正式介入渔政管理工作,并选派三人去省及总局培训,以掌握渔政管理职能。1995年管理的范围是:兴凯湖水面靠近农场界湖内的全部水域。对在此水域内捕鱼,下网作业的船只的从业人员,办理捕捞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并在禁捕期严格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国家自1984年以来,先后颁发了许多有关畜禽、兽医、兽药等执法方面的文件,如“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三证管理办法”等及省、农场总局结合国家文件,下发有关的实施细则等。为了落实各类文件的具体规定,从1984年起,农场配备了“兽医卫生检验员”。1990年又配备了“兽医药品监督员”。先后共配有9人。这些人员的配备,都是经过省级集中培训、发证、认可的人员。他们分布在各片从事兽医卫生检验工作。1993年,为了加强对专业人员的管理和防止非专业人员的非法行医,扰乱正常的医药秩序,又专门给全场在岗的从业人员办理了“兽医从业许可证”。
从1989年起,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凡经销、经营、加工畜产品的集体、个人都要办理“兽医卫生许可证”。此项工作,农场于1995年正式实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