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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根据总局、管局的要求,从1984年下半年起,农场招收的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审批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对于接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仍属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至此农场的用工制度成为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职工两种用工制度并存。
  一、农场内部用工原则
  农场内部各单位的用工原则,1992年以前,是由农场统招统分,1993年以后,改为用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招工名额。其招工条件,由管局统一制定。即凡年满16~25周岁以内,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长年顶岗工作的农场职工子女和非职工子女的职业高中毕业生;另根据牡党字[1985]28号文件精神,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本人无工作的,均属招工对象,可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全员优化组合
  1988年底,在化工厂进行了劳动用工的全员优化组合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于1989年在全场普遍推行,其基本原则是:“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次分配定终身的用工制度”。同时本着定员定编,工作满负荷的原则,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干部先行,双向组合,动态择优”的标准,以“四公开”的办法进行,即:优化组合的方案公开、定员定编数字公开、选人条件公开、组合过程公开。对落聘的干部和脱岗人员,进行妥善的安排和疏散,据初步统计,从1984~1995年通过优化组合,出现的多余劳动力达79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