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调整和工资总额根据国务院1985年1月4日下发的国发[1985]2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及中央中央国务院1985年6月4日下发的[1985]9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的要求,这次改革,取消了原来执行的按行业、工种制定的通用工资标准(机械八级、农牧七级、行政技术级及商饮服务级)。按照国家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农场机关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干部,执行三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干部第三种工资标准;工人(除煤矿工人外)执行三类产业五类工资区、工人第五种工资标准。农场所属的文教、卫生、公安干警及文教、卫生系统的职工实行基础职务工资制。即分别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卫生技术员工资标准,公安干警工资及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并相应增设了工龄津贴和教、护龄津贴。自此农场工资制度区分为企业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两种工资形式。
1984~1995年期间,农场按政策多次调整了职工工资,并增发了有关工资性补贴,恢复了奖金制度。使职工工资总额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工资总额由1984年的622.2万元上升到1995年的3195.52万元,净增加工资2533.32万元。职工年均工资由1984年的753.35元上升到1995年的3832.94元,十年职均年增加工资3079.59元,增加408倍。
全场企业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1984~1995年)
表3-68 单位:元
续表3-68
工资总额构成情况表
(1984~1995年)
表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