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奖惩

第五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奖惩


为确保农场的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农场职工的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违纪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浮动降级、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允许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对表现优秀、事迹突出的职工,可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其奖励形式,以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可颁发一次性奖金。
  1984~1995年,根据《场长奖惩条例》的规定,按照基层推荐与场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对2520人次进行了晋级奖励。
           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一览表
                 (1995年)
  表3-70                         单位:元



  说明:1、1994年农场事业单位职工调资后,月人均工资为500.59元。
  2、企业单位职工调资后,月人均工资为320.18元。
  3、两项比较,事业单位职工比企业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高出180.41元,超出5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