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计划生育一、概 况
农场计划生育工作在1964年开始开展普遍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党中央[1994]7号文件、中央[1986]13号文件和国发[1995]3号文件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中,广大育龄人群整体生育意识水平都有了根本的提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从1984年开始农场的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步运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建设中达到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12年中,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被总局评为“七五”期间计划生育标兵单位,吕海义被评为“七五”期间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农场多年被总局、管理局、牡丹江评为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在农场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时,每次都要调整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兼任。1990年农场及所属各单位又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由老工人、老党员、离退休干部和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组成,协助做好大量的计划生育工作,成为广大育龄群众的贴心人和知心朋友。协会成立的5年里,举报了36个计划外怀孕的,均通过各级组织采取了补救措施。
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沿革表
(1984~1995年)
表5-26
二、节育措施
1984年以来,农场计划生育工作在节育措施上始终坚持“一带二扎”。1990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下发以后,依据条例第十条,已生一个子女的妇女应采取可继性节育措施。已有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农场组织了节育措施落实手术宣传队。分别由乌晓明副局长带领宣传队,副院长姜晓范带领手术队,对全场各单位进行条例落实具体宣传贯彻。共做手术90例,上环179例。在宣传中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能上环者必须有医院妇科出示诊断证明,方可采取其它避孕措施。1990年农场以场发[1990]94号文件《关于对育龄夫妇实行节育的通知》下发各基层单位,对节育的范围、待遇、惩罚等做了具体细致的规定。
从1988年起,对全场育龄夫妇,因地制宜,按生育情况和节育措施情况分为放心、重点、关心、保健等四类,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重点放在重点户的管理上,做到“预防为主”和“孕前管理”。在避孕节育上,本着由孕后型向孕前型转变,把工作做到孕前,使避孕措施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节育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统计表
(1984~1995年)
表5-27
三、管理制度
1984年以来,农场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坚持了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一起抓,实行农场和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完成责任制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从1989年起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农场严格实行了一票否决权制度,1984~1995年间农场严格执行国家、省、总局、管理局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执行生育指标管理制度,满23周岁方可给生育指标。有效控制了计划外生育,1986年~1995年没有出现一例计划外生育。
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有办公室和专职干部,基层设有5~7人的领导小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每个片(原分场)设有一名计划生育专管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和孕情检查。农场每季要进行孕情检查。1989年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了目标管理。农场与基层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状,责任状的签订增强了基层领导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农场从1990年起就开始实行全场常住人口统一管理。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农场计划生育办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先后以场发[1990]60号文件、场发[1992]23号文件、场发[1993]43号文件下发各基层单位。计划生育办场发[1992]23号文件、场发[1993]43号文件下发各基层单位。计划生育办主动与公安、工商、劳动、房产、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1992年,农场公安局、计划生育办组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站。服务站组建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杜绝了流动人口中计划外生育。
对计划生育宣传工作重点放在实效上。计划生育办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每年利用各大节日,服务大集的时机进行宣传教育。从1993年开始,对育龄青年普遍开展了婚前教育培训,通过《婚姻法》、《妇女五期保健》、生理卫生、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知识宣传教育,使广大育龄青年的生育意识都有进一步提高。培训合格者发给培训证书,取得培训证后可办理结婚手续。
1993年、1995年计划生育办落实了省计划生育政策大清查工作和清理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工作。
全场晚婚统计表
(1984~1995年)
表5-28
四、独生子女
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在农场广大群众中已家喻户晓,为鼓励和奖励独生子女,农场规定独生子女在7周岁前享受100%的医疗待遇,并且达到晚婚、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分别给予30元、50元和100元的奖励,可享受独生子女抚养费最低不少于60元,发至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给予加发50%的退休费,农场还规定独生子女在住房、上学、连队承包、分配工作等方面都给予优先。入托的管理费用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50%,对达到晚婚晚育的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因工作脱离不开的可享受每月不低于30元的奖励。为保证工资的发放,产假工资由农场工会女工部统筹、审批发放。截至1994年止,全场领取独生子女证者2742人。有95%的独生子女家庭脱贫致富,达到小康水平。
全场子女出生率统计表
(1984~1995年)
表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