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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住房及住房制度改革

第五节 住房及住房制度改革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农场于1987年3月成立房管所,杨朝义任所长(副科级),各基层单位设兼职房管人员。
  一、住房现状
  全场1995年有房屋总面积49万平方米,其中公房23万平方米(机关、学校、医院、俱乐部、招待所、厂房等)813栋,私房26万平方米,1424栋,有住房5555户,户均建筑面积已达到47平方米,总人口17295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
  职工住房呈现两种发展趋势:即居民集中地区开始向小城镇楼房化发展;公房开始向商品化发展。
  二、住房制度改革
  房改历经自建公助、折价转让、优惠出售、集资建住宅楼等四个阶段,到1993年底,基本上完成住房私有化的改革。
  (一)自建公助:1987年开始实施建房费用由农场、单位、个人三方承担,由建房户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农场有关部门审批,由建设科统一规划。工人每户准许建40平方米,一般干部50平方米。
  自建公助住房的产权归农场、单位、个人共有。子女享有使用权。全场自建公助房49栋,建筑面积10235平方米。
  (二)折价转让:1987年3月在化工厂、二十一队两个单位试点,同年4月全场铺开。
  规定全体干部、工人、离退休人员所住的公房原则上全部实行折价转让,农场成立领导小组,由刘鼎宝副场长担任组长,由房管所负责办理转让业务。各基层单位由兼职房管员和会计共同代办。折价转让标准是根据建筑年代、房屋质量、结构等情况,分别定出每平方米15~35元不等价格。同时还对边远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转让款的,规定了若干优惠条件。
  住房折价转让之后,由公产变为有限产权,产权仍为农场、单位、个人三者所有。全场完成转让住房4288户,住宅面积160452平方米。收回转让款215.4万元。
  (三)优惠出售:1992年农场出台职工住宅优惠出售的房改方案。先在农场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试点,于1993年3月在全场铺开并进行了房产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
  1987~1992年建造的自建公助房屋,按当时造价出售,房款交齐后发私有产权证,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购买公房、折价转让住房,优惠办法又作了若干新的规定。
  优惠出售房屋1994年6月结束,共出售总面积21.1万平方米,计4386户,收回优惠出售款263万元。
  (四)集资建住宅楼
  1989年开始建的住宅楼,建楼费用由农场、单位、个人三者负担,对住楼人员采取相应的优惠办法鼓励职工住楼,按规定职工交齐购房款后领取房屋有限产权证。
  农场有限产权住宅楼共2栋,80户,建筑面积5104平方米。1993年采取集资建住宅楼办法,建房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可分期交款,房屋竣工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农场发放私有产权证。集资楼1995年有5栋,计193户,总面积13548平方米。
  三、登记发证
  1993年3月农场全面展开房屋产权籍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历经19个月,经过这次房产登记调查,摸清了农场房屋现状,产权明确,产籍清楚,为今后加强房产管理奠定了基础。
             房产登记完成情况统计表
                 (1993年)
  表6-2                       单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