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生产队职能建设
第九节 生产队职能建设
第九节 生产队职能建设
在改革前的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场延续兵团时期团、营、连的建制,将管理体制分为农场(亦称总场)、分场、生产队三级。小农场不设分场一级,属于两级管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家庭农场的不断完善,进入90年代中期,为了减少管理层次,各农场普遍取消了分场建制,农场直接对生产队。
改革之初的生产队是大农场的代表。代表农场行使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如:代表农场与职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农场规定执行种植计划;进行合理轮作和耕作;组织粮食销售;执行农机“六统一”管理;负责种子、化肥、农药、油料、农机具更新及各类物资的计划上报及下摆;负责党建、群团工作;负责社会的一切管理工作,等等。
90年代中后期,家庭农场作为大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作为一个经营层次,随着“两自理、四到户”改革的巩固、完善、提高,其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这样,也就逐步弱化了生产队的职能。
这时,生产队是农场的派出机构,是一个服务层次,不再是经营实体。其主要职能是为家庭农场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优质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粮食价格和物资价格信息等,并代表农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
90年代末,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建设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大力推进,生产队撤并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之中。这是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