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察
第二节 检 察
一、检察机构
1983年1月,经省委、省人大常委及司法部批准,农垦系统成立农垦检察院。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各农场不设检察机构。
1986年以后,农垦检察院体制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上级要求做了调整。1990年,北安农垦检察院内设批捕科、起诉科、反贪污贿赂科、法纪科、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政工科、办公室 9个科室。1996年,增设研究室。1997年,反贪污贿赂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局。院机关编制为25人,实有检察干警25人。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1998年以前由省检察院授权农垦分院任免;1998年以后,由省检察院呈报省人大常委会考试合格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1989年,北安农垦区检察院下设16个驻场检察室,即:赵光检察室、红星检察室、建设检察室、长水河检察室、二龙山检察室、龙镇检察室、引龙河检察室、尾山检察室、格球山检察室、襄河检察室、龙门检察室、逊克检察室、红色边疆检察室、锦河检察室、糖厂检察室、局直检察室。1997年,局直检察室撤销。1999年,糖厂检察室撤销。自1986年以后,北安农垦检察院历任检察长是:刘永林、王玉兰、卜海飞,历任副检察长是:王玉兰、杜兆凤、吕玉林、任宝山、朱萌、程景文。1987年,王玉兰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个人称号。1988年,吕玉林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个人称号。1999年朱萌被省政法委授予学创活动先进个人标兵称号。
1992年以后,北安农垦分院制定完善了《工作目标》,院党组对干警实行量化管理,将工作分为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各为50分,年终按照干警的工作量打分评优。此项工作受到了省检察院、农垦检察院的充分肯定。1996年以后,在推行检察工作改革中,农垦区院按照高检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通过在实践中的摸索和探讨逐渐形成了三种机制:(一)在用人机制上,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切从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和需要出发,千方百计调动干警积极性,形成一种建功而上、无为而下的竞争氛围。一是对干警全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百分考核制。先定岗定目标,再把每个岗位一年的工作量化为百分,按得分多少实行“三岗”(上岗、待岗、下岗)制,评优选模,晋职晋级。二是对科长实行公开竞聘制。全院公开招标,打破已任科长与普通干警的界限,人人都可以投标,公开竞聘。然后签订责任状,年终对其达标与否进行奖罚。三是实行重要岗位轮换制。坚持对重要科室长轮岗制,每三年轮换一次,既可以多方面熟悉业务工作,又可以便于互相监督,从而营造了更好的执法环境,推进了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四是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本院起诉科有 3名干警,其中,2名主诉检察官,每年办案数占起诉案件的80%以上,办案质量高,定性定罪准确率均达到100%。(二)在管理机制上,对全院各项工作不是靠人治,而是靠各项规章制度管理。院党组根据最高检的“八要八不准”、九条“卡死”规定,结合基层院的实际制订规章制度20多项 300余条。这些制度是院里的小立法,如有违犯者就要受到处罚。(三)在监督机制上,院里设纪检组,党组成员牵头抓,政工科具体抓,党支部配合抓。为了使监督见实效,对一些重要关口签订责任状,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同时对干警的办案情况实行监督。1999年、2000年,北安农垦区检察院连续两年在农垦检察分院年终联评中,10个科、室、局均被评为优秀,是垦区检察系统唯一全优的基层检察院。
1998年,邵志伟被省检察院荣记个人二等功;被省政法委授予学创活动先进个人标兵。
二、刑事检察
工作重点放在“严打”整治上,把“严打”整治与强化法律监督联系在一起,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从严从快审查批捕案件,批捕案件平均审结时限为 3.4天。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制度,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1986~2000年,共受理案件1 045件、1 225人,批准、决定逮捕1 001件、 1 171人,不捕44件、54人;立案监督6件、9人;追漏捕4件、5人;侦察监督3件、3人。1998~2000年,共受理呈捕案件 184件、211人,其中批准或决定逮捕169件、193人,不批捕15件、18人;受理起诉案件221件、280人,提起公诉191件、233人,上报三大刑11件、19人,不起诉7件、7人,建议撤诉2件、4人,防错诉12件、17人,追漏犯 3人,追漏罪3件、5人;受理立案监督线索11件、17人,发立案通知书5件、8人,公安机关立案5件、8人。在2000年“严打”期间,检察院坚持“从重从快”办案原则,对呈捕的61起案件,审查批捕期限平均为 4天,对移送起诉的69起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平均为17天,在检察环节没有耽误战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1990年,批捕科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科室称号。1987年,李恒学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书记员。1993年,于传河被省检察院授予优秀公诉人称号。
三、经济 法纪检察
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以贪污罪最多,案件多数罪犯是趁农场改革或承包土地过程中,单位制度不健全,为亲属、朋友等免除大额的费用,或销售产品后携款外逃,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为挪用公款和受贿案件。1986~2000年,北安农垦检察系统共受理此类案件303件、298人,立案166件、182人,挽回经济损失 916万元。1998~2000年,围绕干部以地谋私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开展专项打击。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9件、31人,其中大案10件,要案 1件,起诉到法院的有罪判决数达100%。通过办案共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所办经济案件 60%以上为以地谋私案件。三年间,检察院与格球山农场建立了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通过深化农业改革、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完善财务管理机制等有效手段,使得该农场职务犯罪发案率为零,保持了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农场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1990年,梁凯军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法纪检察工作。新刑法实施以后,先后查处建设公安分局干警刑讯逼供案,查处襄河农场国土科非法低价出让国土使用权等案件。1986~2000年,北安农垦检察系统共受理案件 116件,立案39件。1998~ 2000年,检察院共受理侵权渎职犯罪案件线索19件、19人,其中立案4件,移送审查起诉 2件,并作了有罪判决。1996年,法纪科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科室称号。1997年,张建军被省检察院授予优秀干警称号。
四、控告申诉检察
在接待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工作中,认真按照“三个百分之百”(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接待、百分之百答复)的要求,做到了文明接待。对于所有群众来信和案件线索做到专人管理,在法定期限内分流线索,并做好全程监督,及时催要案件办理结果。1986年以后,北安农垦检察系统共受理案件626件,其中1998~2000年,受理案件线索176件,其中检察长接待 118件,进行初查71件,全部息诉,没有越级上访案件。1992年、1995年,控申科被省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五、监所检察
农垦检察院从监所检察角度,配合农垦公安局做好监所工作,并对监所刑罚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沟通监督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受理在押人员及家属的上访申诉,共接待申诉案件20余件。
1996年,王文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检察系统监所检察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