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司法行政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行政机构
1983年 2月,在建立北安垦区人民检察院和农垦法院的同时,管局建立了政法办,在农垦法院设法律顾问处。1984年,政法办改为政法委员会,成为党委办事机构;同时管局成立司法处,为司法行政机构。1985年 1月,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处。司法处历任处长是:王海、贾进麒,历任副处长是王凤、李鸣。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1985年10月至1986年 3月,各农场和局直单位成立了19个司法办,有41名工作人员,8名专职司法助理员。1990年2月,为规范司法行政机构,在14个农场分别成立了司法科,各编制2至3人。主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公证联络协办、经济民事案件代理、代书写法律文书、为企业担当法律顾问等各项工作。2000年有工作人员司法助理员27人。
二、法制宣传
司法行政机构组建以后,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1986年开始的全民五年普法教育,至2000年已经进行了“三五”教育,使企业领导者、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公民通过15年的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普遍得到了提高,农场依法治理的程度增强,依法行事、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已经成为干部、领导、公民的自觉行动。普法开始,管局党委和各级党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1997年 3月,撤消普法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成立各级党委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垦区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2000年,贾进麒、黄昕被授予省级“三五”普法先进个人称号。
三、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是我国独创的人民群众自己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形式。各农场基层的调委会对平息民意纠纷,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2000年,分局司法处制定了《调委会责任制度》、《调委会例会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等14项调委会工作制度,并整顿了基层调委会,规范了调委会的工作。全局有基层调委会450多个,有人民调解员2 000多人,每年调处民间纠纷1 000多起,调解成功率在98%以上。对防止矛盾激化、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99年,长水河农场第五生产队调委会被评为国家级优秀调委会;樊秀被省政法委授予“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四、律师工作
1983年,分局成立了法律顾问处,从业人员 2人。1985年,脱钩设立合伙型律师事务所,为事业单位。历任主任有:王淑祯、刘长江、李云生。2000年,有注册执业律师 4人,每年平均担当17家法律顾问,承办刑事辩护、民经代理、非诉讼代理案件 200多件(1986~2000年累计办案 1 950多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垦律师事务所历年在总局司法局律师工作目标责任检查联评中均为达标单位。1995年 3月,由张晓晖发起,在农垦登记了自律型“天洋律师事务所”,归分局司法处领导。1997年,该事务所撤销注册,上收总局司法局, 3年办案417件。
五、法律服务
1993年,在14个农场司法科设立了法律服务所。2000年,有注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5人。他们提供法律顾问的农场单位由刚成立的30几家发展到150多家。每年协办公证1 000多件,民事、非诉讼代理由成立时的每年26件扩大到200多件。解答法律咨询500多人次。清回欠款300多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的中介作用。1999年,设立了 “148”电话法律服务专线,为人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和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接受电话300 多个,真正成为便民服务热线。1999年,尾山农场法律服务所被省司法厅授予省级文明法律服务所称号。
1985年4月,管局成立公证处,为国有事业单位。2000年6月,脱钩改为自律型事业单位。公证处自成立以来,积极工作,大力宣传,广拓证源。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如:交通客运线路招标、五荒开发、农机具转让、婚前财产的确认等,积极登门服务,进行公证。每年公证的事项由成立时的几十件发展到 3 000多件。对法律事实进行了确认,赋予了证据效力,有效地避免了纠纷的发生,对稳定垦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