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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实行经济责任制

第五节 实行经济责任制



  从1979年开始,农场各单位在落实以包、定、奖为中心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实行了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在财务包干的基础上,实行了百分之五的浮动工资和以分计酬、以分计奖的办法,建立了逐级承包、超产分成、联产(质)计酬(奖)的生产责任制。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四包、一定、一奖”(包面积、粮豆总产、上交粮、经营成果,定生产流动资金,超额完成计划奖)。生产队对班组实行专业承包,单独核算,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机关科室实行分口靠行业的岗位责任制。至1982年,在全场范围内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经济责任制体系。由于实行和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把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权利、责任、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干部职工的经济利益和农场的经济效益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打破了“农场种地,产品上交,亏损报销”的惯例和分配中的捧着“铁饭碗”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体现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调动了企业和个人的两个积极性,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80年,三分场副业队、41队、场汽车队主动到场外联系承包任务,仅汽车队承包修桥一项,就收入18万元。农场实行奖励制度后,1979年兑现各种奖金7.2万元。
  与此同时1983年对多年亏损的农业队试行盈亏包干、全奖全赔的措施。农场对这些农业队实行“三定”(定任务、定费用、定盈亏)。全面完成计划的按比例提取奖金,并按农、林、牧、多种经营、集体经济等5项专项指标完成情况计发奖金,每少完成一项,减发奖金总额的5%。当年,在2队试行了全奖全赔大包干责任制。  
  1984年农场试办家庭农场。结合改革管理体制,农场机关进行改革,由多科多头负责的行政管理改为经济实体、公司管理。对公司和场直单位放开经营。这些放开经营单位在银行各自建立帐户,按“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原则,独立自主的管理企业。按照交够税、留足费、剩下搞分配的原则,实行工资、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1984年放开经营的单位有:工文公司、修配厂、汽车队、船队、变电所、经销公司(粮油加工厂,收购站、商业、饮食业)、林业公司(三里丁、一林场、二林场、三林场)、建筑工程队、水利队、打井队、木材厂、砖厂、物资供应站、职工医院、三分场工副业队等14个单位。1984年农场撤消了一、二分场,由三级管理改为了二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