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济体制改革 一、集体经济
1981年7月,农场制定了《发展多种经营,组织集体生产)方案,决定在场内组织集体生产,要求各经营单位把职工子女、家属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1982年,全场组织集体经济生产队27个,安置待业青年304人,占待业青年的85.6%,组织家属参加生产501人,占家属的78%。集体经济生产队的生产,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兼顾采集业和加工业\农场拨给土地,每人不超过5亩。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分配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计酬方面体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定额记分,以分计酬的办法。1982年4月5日二分场成立的集体经济大队,下属1个待业青年队,5个家属队。待业青年队35人。家属队50人,分成5个队,其中23队10人,24队15人,25队一家属队5人,二家属队10人,分场机关队10人。全大队坚持以种植业为主,种白瓜籽、向日葵90亩,红小豆30亩,土豆和其它作物225亩,共种地345亩。此外兼营豆腐、面条等加工业,采山产品木耳等采集业。农忙季节到生产队帮工,签订合同,一事一定,一事一用,用完辞退。年初,分场垫付代耕、种子,设备费用,并按每人50元一次性借给现金,其它费用自筹;至年底,集体大队总收入8000元,每人分配近2百元。
1984年,农场有集体所有制企业2个,一个经营农业,一个经营商业,从业人员44人。
二、个体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场个体经济大量发展起来。1983年个体经济从业人数仅2名,经营食杂商店和贩运。1984年,发展到37户,从业人员37人。其中经营商业19户,手工业8户,交通运输6户,长途贩运4户。
三、家庭农场
1984年初,农场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4队和23队试办了8个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的基层生产单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家庭农场长期固定承包农场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实行家庭自主经营,按合同上缴各项费用、产品和利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在完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生产、交售等计划的前提下,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等方面拥有相对的自主权。家庭农场和国营农场的关系是“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关系,即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经济上是合同关系。职工在办家庭农场后,原职工身份不变。家庭农场的规模可大可小,可以是单户农场,也可以是联户农场,坚持先分后联、自愿结合、进出自由、场长负责的原则。可以进行专业生产,也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此外,以家庭为单位经营非农业项目的称为专业户。1984年农场新兴10个承包专业户。在分配上,平时实行定额记分,以分计酬。年终总收入减去总支出和上交的费用,剩余部分为个人分配。当年试办的8个职工家庭农场中,4队的农场共有职工37名,每人每月预借本人等级工资的70%作为生活费。8个农场中的7个农场承包了土地11370亩,其中的7200亩种了粮豆。由于落实了责任制,农场在生产中注意了节约和充分发挥机械效能,机车作业费比上年减少了2万多元。但终因没有经营经验,改革不配套,机具不配套,当年自然灾害严重,大部分粮食没收回来,造成7个小农场全部亏损。大河口23队宋吉庆家庭农场,承包土地1595亩,由于精耕细作,虽然遭受了严重自然灾害,但小麦却获得了好收成,亩产75公斤,比邻近生产队平均亩产高51.5公斤,比全场高25.5公斤。
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为农场以兴办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的全面体制改革摸索了经验,开拓了前进的道路,实现了由“一大二公”向家庭个体经营方式的转变,向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初步转变。 红色边疆农场家庭农场和经营承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