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庭 一、机构
19e8年以前,农场的各类案件由爱辉县人民法院审理。1969年至1977年7月,三团的案件由生产建设兵团一师军事法院审理,农场没有自己的审判机构。
1977年8月,红色边疆农场成立法庭,王如新任庭长,审判员2人,法警1人。业务归孙吴县人民法院领导。1980年成立红色边疆农场农垦法院,承办农场范围内的各种案件。先后任庭长、副庭长的有戴良庆、雷生。
二、法庭工作
农场法庭自1977年成立以来,在解决民事案件时,都及时进行处理,不使矛盾激化,不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农场法庭工作历年都是双重领导,业务归北安农垦法院,行政归农场。法庭结合农场中心工作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法律知识,及时请示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紧紧依靠农场党委解决民事纠纷,避免由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的恶性发展。
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方便群众,为群众及时排忧解难,建立法庭以后,先后恢复和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截止1984年底,全场有调解委员会44个,委员132人。为了提高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水平,法庭每年召开一次全场调解委员会议,以会代训,学习法律,学习工作方法,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法庭工作对象是农场已成年的职工群众。法庭的职责范围是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纠纷的种类有离婚、赔偿、赡养、抚养、遗产、财物等。法庭工作的重点是配合公安部门搞好综合治理,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减少诉讼。
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做到了解案情,掌握情况,使民事案件准确无误地得以及时解决。法庭一直把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放在办案的首位,对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思想教育,并贯彻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做到能调解解决的,一律调解解决,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及时结案。
案发后,法庭人员坚持走出去办案,不搞坐堂办案。深入发案地,保证办案质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1977年建庭至1984年,共审理民事案件220件,其中70%是在基层就地审理结案的,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案率。红色边疆人民法庭历年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