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保险
第六节 劳动保险
1、劳动保险工作,是严格按照一九五三年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的规定执行的,农场正式职工都可以享受退休、离休金和退离休医疗费(包括供养直系亲属)。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费,因工非因工疾病在医疗期间的劳保待遇。
2、一九八五年以来,农场改革实行家庭农场对病假工资和住院期间的有关待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职工的医疗费每月随工资发给工人(其数额按工龄长短计算,最高不超过2.50元);家庭农场短期病假不再享受病假工资,这一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工人的积极性,使农场的经济效益一年比一年好。
3、在退休养老金方面,本场有退休、离休、退职等形式。
4、国家对职工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一九八一年以前都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如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夫妻两地分居等,探亲假的工资和路费都按规定报销。从一九八一年开始,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一九八五年以后,家庭农场工人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5、生育假,一九七九年以前,执行劳保条例,如女职工产假56天,工资照发,一九八三年以来,农场执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