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家庭农场
第二节 家庭农场
一、在试办家庭农场以前试行过生产责任制,在分配上试行过“包定奖”、“定额上交”、“浮动工资”、“超利分成”、“亏损共担”、“产量工资”、“盈亏大包干”等多种经营形式。
在农业承包方式上试行过生产队承包,农机联合大组承包,机耕队承包,机组承包,以劳承包和以产承包等形式。
在分配方式上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办法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劳动者的利益,并与经济利益挂钩,组织形式和核算单位不断划小直至承包到户,开始财务大包干。
二、一九八四年试办家庭农场,一九八五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1984——1985年家庭农场落实情况如下: (表一)
三、家庭农场在性质上是在国营农场领导下的家庭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固定上缴,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家庭农场同国营农场和生产队在行政上隶属关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在土地经营权上实行合同制,由农场直接与各家庭农场签定经济合同,实行农机转让、转卖,土地承包到户,职工身份不变,三级管理、二级核算,还有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服务体系,主要是抓技术培训,制定技术措施,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及其他各项服务指导等工作。基本情况如下表(表二)
四、兴办家庭农场七年来有三年亏损,二年盈利。开始因缺少经验,尤其是八五年亏损最多,出现了挂帐大户和三角债;企业欠银行,职工欠企业,企业欠职工,后来越办越好,大多数家庭富了,但有盈利户也有挂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