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六章 法庭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法庭未成立之前,场内的民事纠纷一直由场派出所和各级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由逊克县法庭负责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司法机关从组织上也得到恢复和健全。
一九七八年,农场根据黑河地委(1978)6号文件精神,正式组建人民法庭。法庭名称定为“逊克县人民法庭”,业务由逊克县法庭管理,组织和行政归场党委领导。沈学成同志首任法庭庭长,赵久义同志任法庭法警兼书记员。
一九七八年,作为独立场的东山农场归属为逊克农场改称为四分场,原东山农场有人民法庭即一个农场有两个法庭。直到一九八二年末东山农场才撤消。
一九八二年法庭定编为四人,有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各一人。
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法庭业务归北安农垦法院管辖,法庭名称由“逊克县法庭马场人民法庭”改为“北安农垦法庭逊克人民法庭”。同年七月,沈学成同志调出法庭,由赵久义同志担任副庭长,主持逊克农场法庭工作。
一九八五年,法庭人员编制增加到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