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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开展立功、记功运动

第六节 开展立功、记功运动


一,开展立功运动
  东北人民政府荣军工作委员会对所属农场发布干部、战士、工作人员立功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速农场的发展和如期完成生产修建计划,使爱国主义生产竞赛运动广泛而持久的开展起来并坚持下去,特提出群众性的立功竞赛,统一评功、记功之标准等手续,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立功竞赛的政治意义,是发挥和鼓励全体生产人员(干部、战士、工作人员、场员)的高度劳动热情和抗美援朝的爱国主义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树立长期建设农场的新兴事业心,在生产中积极工作,钻研业务,发挥创造性,积极参加爱国主义竞赛运动,以完成伟大生产任务为无上光荣,并从立功竞赛中发现与培养积极分子与英雄模范,成为建场的坚强骨干。
  第三条,贯彻以奖为主的方针,实行赏罚严明,在群众中号召“人人立功”、“事事立功”,在领导上实行“有功记功”,“按功行赏”,不论干部、战士、场员(行政、政治、技术、工会、供给、经理、卫生、文书,总务、勤杂等人员),不论生产、工作、学习、警卫、运输、修理等项工作,一律无例外地均可竞赛立功,实行按功给奖。
  第四条,立功的条件,根据目前各场(团)情况,凡具备下列任何一条成绩显著,就可立功。
  (一)对劳动组织、操作方法,农业及机械技术、备耕饲养管理及经营管理、成本核算上有重大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效率提高,事故消减,成本降低者。
  (二)对生产效率定额,消耗定额,能采用各种办法,创造新的记录,突破原定额创造新定额,并能经常保持,起推动生产效率提高者。
  (三)善于克服困难,发挥技术与智慧才能,因而完成以至超过生产修建计划者。
  (四)善于密切配合联系,因而在生产中,消减停工待料互不衔接的现象,使生产得以正常进行,而提高效率超过任务者。
  (五)一贯积极工作,埋头苦干,不计较个人得失,钻研业务,经常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者。
  (六)努力学习文化、政策和理论,进步速度超过一般标准,并能耐心帮助别人进步,在学习小组中,能起带头作用,为群众公认者。
  (七)对党对革命忠心耿耿,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和责任心,保守秘密并能经常对不良倾向和违反革命利益的现象作不调和斗争者。
  (八)同志之间能经常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正确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为大家所称誉者。
  (九)经常深入采访模范事迹,搞好各种文化生活,文娱活动,活跃生产情绪收效显著,为群众喜闻乐见者;积极写稿,经常报道生产情况,对推动生产,鼓舞情绪,教育群众有显著作用者。
  (十)政治上进步,服从领导,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坚定立场者,或经常揭发破坏生产和政府政策法令及群众纪律者。
  (十一)积极主动预防疫病之发生,并对伤病人员认真医疗,耐心说服,精心护理,且能吸收先进经验,改进医疗技术,有新的创造,推动组织疗法有成效,而取得优异成绩者。
  (十二)经常想办法调剂伙食,改善生活,增进身体健康,为大家服务尽力负责任者。
  第五条,除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随时评定外,一般的应根据生产季节(春耕、夏锄、秋收、冬藏)或在一个任务完成而告一段落时(运输、修建、伐木)实行民主评定。
  第六条,功分特等功、大功、小功,积三小功等于一大功。大、小功标准依下列原则评定:
  (一)按完成任务所取得成绩之大小。
  (二)按所立之功对全局所起作用之大小。
  (三)按执行任务当时所处环境之难易。
  (四)按其劳动观点劳动态度是否正确。
  第七条,为把立功竞赛做好,在实际评定中不发生偏差,应严格掌握立功标准,在评功时,一般的可以一小功为基础,根据事迹,逐次往上增加(特殊例外)。
  第八条,评功主要是采取民主方式,以自报互报相结合,经群众讨论评定,最后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批准立功之权限:
  (一)班以下人员和场员立功,小功由分场(大队)批准,大功、特功由场(团)批准。省荣军农场,小功由分场批准,大功特功由场部审查转省荣管处批准。
  (二)排、连干部立功,特功、大功由场(团)部或省荣(荣管处)审查批准。
  (三)团,营和场长级干部立功,由东荣(东北荣管处)审查批准。
  第十条,奖励。
  (一)奖励分团体、个人两类。根据其立功大小,团体奖励,为通令表扬、奖旗及物资奖励等。个人奖励,为通令表扬、精制奖章及物资奖励等。个人奖全年一次,立两大功者奖东荣制之银质奖章一枚,全年一次或两次,立三大功或特功者奖东荣特制金质奖章一枚。
  (二)奖励机关,均场(团)负责。
  (三)奖励费用,除金、银质奖章外,分别以东荣和省荣批准后在场(团)指定经费内开支。
  第十一条,每年酌情开庆功会或奖模大会一次,奖励与表扬立功人员和劳动模范,会议须隆重有准备,籍以教育全体人员。
  为把立功竞赛深入一步,各单位可在立功庆功之基础上开展选举模范,树立农场旗帜。模范条件依本办法规定之立功条件,但应是各方面兼优者。
  第十二条,凡立三小功以上的人员,由场(团)部组教部门向立功者家庭寄发立功喜报(由东荣印发)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立功奖模,为农场经常政治工作之一,凡有关立功日常工作事务由组教部门办理,每次立功后,除将功绩载入“立功证”外,须将有关材料详细整理归入档案。
  第十四条,凡立功之人员,应受到全体人员的尊敬与学习。
  第十五条,凡本办法未尽之处,各农场可根据本场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呈报本会,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所属荣军、解放农场,其组织和修改权属于本会。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
               通  知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二日于北安青组知字
               四八号
  顷奉上级机关通知,关于东荣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制订之“干部、战士、工作人员立功暂行办法”及三月一日制订之“学员记功暂行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干部、战士、工作人员立功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改为:“对生产效率、消耗等定额,能采用各种方法,创造新的纪录,突破原定额创造新定额,或在质量上有所显著提高,并能经常保持,起推动生产效率提高者。”
  (二)第四条内增加以下一项:“积极预防兽疫之发生,经常关心马匹之卫生、饲养、管理等工作,保证马匹之健康,有具体表现并成绩显著者。”
  (三)第六条“功分特功、大功、小功、积三小功等于一大功……”内“积三小功等于一大功”一条应取消。
                           组教科
  二、学员记功及转变政治身分
  青干一团学员的政治身分,当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彼此称呼“同学”,不能叫同志,必须通过学习提高无产阶级政治觉悟,放弃原来的立场,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转变其政治身分之后,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改称为农场的场员。从转变政治身分之日起计算工龄。学员在生产中实行记功办法。团部规定:日开荒4分地者记一小功,平均每天开荒6分地者记一大功。转变政治身分的条件主要有:凡记大功或记小功多次者;能完成任务并能协助领导组织生产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有显著成绩者。评比办法:按生产季节评选,先民主评议,最后团政治处批准。到1952年,学员的政治身分全部转变完毕。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以后,对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又重新落实政策,从投诚、起义之日起即算参加革命工作,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