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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奖励

第三节 工资奖励


一、工资制度
  供给制和工资制 1950年建场初期的东政青干一团的全体干部、战士、学员均享受供给制的待遇。1952年5月全体官兵集体转业,由供给制改工薪制,同时执行东北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一种是机关干部的工资标准,一种是农业工人的工资标准。工人最低的(一级工)月工薪85个工薪分。按1951年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的规定,每个工薪分由混合粮1斤,白细布1尺,豆油0.14斤,海盐0.04斤,煤5斤等5种实物价格组成。当时实行月薪制,每月发两次工资,上半月为借资,下半月为结算。到1956年全国工资改革时,由工薪分改为人民币,施行了全国统一的固定工资等级标准。工资支付时间由原来半月发一次改为一个月发一次。
  固定等级工资制 固定等级工资是农场一直沿用的最基本的劳动报酬形式,即使在实行其它工资形式时,也以原来的等级为基础。1957年以后农场对生产工人在固定等级工资基础上,实行月薪日计,即把月基本工资除25.5天得出日工资率。按本月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这种形式对提高出勤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没有定额考勤的情况下,由于劳动多少和劳动报酬不挂钩,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计件工资制 农场从1954年开始在基本建设施工中,首先施行了计件工资,后来在农业生产的几个主要作业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工资形式。二龙山农场实行计件工资在省农垦系统中是比较早的。据1956年上半年统计,推行计件工资的面,占职工人数的78%。通过试行,证明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出勤率和劳动效率都有明显的提高。1955年播种大豆时,三分场十八队斯大林80号杨华兴包车组,班效100垧,创历史高效记录,机械播种、翻地,收获、整地作业平均超过劳动定额15%—20%。其弊病是:部分工人为了多得工资,在作业中只顾数量而忽视了质量,使劳动质量与劳动数量相脱节。
  基本工资加奖励 1961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也叫包定奖,或叫三定一奖。三定是定总产量、定上缴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是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时给予奖励。包定奖制度中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基本工资加奖励。即平时对职工除按月薪日计发标准工资外,还有奖励,如在春耕、夏锄、麦收、秋收等主要作业阶段颁奖,奖金的提取是年工资总额的1—3%;二是年终超产奖,从利润中提取的奖金,分配比例是“四、二、四”,即职工分配40%,生产队留成20%,场留成40%。对职工个人一般采取评等论功的奖金分配方 式。采取这种工资形式对国家、农场、职工三者都有利,也是农场行之有效的一种生产责任制。
  “两结合”工资 1963—1964年期间,根据省农垦厅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方案(草案),并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在三分场的3个生产队(现在的十六、十七、十九队)进行试点。取消农牧工人的基本工资,实行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的两结合工资制。其基本办法是:以一级工的工资32元为基础工资,职工的基本工资超过32元的部分为保留工资,保留工资按月发给工人。基础工资分为80%和20%两个部分,80%为作业工资实行评工记分,每月按分付酬;20%的工资平时不发,年终视产量完成情况酌情发放,年终盈利还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产量工资。这种工资分配方法能和劳动效率、劳动成果挂上钩,使工人能够关心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果,在“文革”中“两结合工资制”被当成修正主义典型加以批判,恢复了等级工资制。
  工分制 1972年根据兵团和一师的指示,以四营的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六连为工分制的试点施行“纯收益分等积累,按大寨工分进行分配”的工分制,以连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年终盈利时,实行纯收益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每人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即以连队年度的总收入(含上级批准的亏损补贴指标及非生产收入)减去总支出(不含每月预借工资32元和年终分配基金部分)以及税金、销售费用、非生产支出,其剩余部分即为纯收益。以每个分配劳力计算,纯收益在384元(一级农工的年工资额)以内时,国家不提积累,384元以上的部分,分等级按不同比例提取分配基金。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纯收益按分配劳力计算,不足384元时,补足384元。年终个人分配最高不超过284元的20%。
  经营承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场根据上级的规定,在分配上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核心问题。1979—1980年,在农牧业生产中以队为计算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奖励有阶段奖、年终奖、超计划利润提成奖三种形式。阶段奖按生产队定员人数工资额5%提取,列入工资基金计划,各阶段的奖励办法和奖金审批都由总场统一规定。年终奖,凡是完成年度计划主要指标者,按工资总额的12%提取奖金(扣出阶段奖金);完成部分主要计划指标者,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提取。超计划利润奖,从超计划利润奖中按六、一、三的比例进行分配,即60%归总场,生产队留成10%,职工奖金为30%。在工副业生产中以厂、队为计奖单位,实行生产、工作综合奖,到年终视完成计划情况提取工资总额的8—12%为奖金,对总场、分场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年终完成主要计划经济指标时,按编制人数的全年标准工资总额的12%提奖。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要求全国农村改善经营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据此,农场总局提出了《垦区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农场在1981年—1985年,在管理上基本施行了浮动工资和经营承包责任制。1981年的办法是在农牧生产队普遍实行以生产为基础,“整体承包”,统一核算,超利分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年终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可按比例提取职工个人分配基金。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业体分别进行专业承包,实行联系产量、利润计奖赔的浮动工资生产责任制。即以职工工资37元为标准,27元以上的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发给。37元分两个部分,即80%按工分分配,20%为浮动工资,联系年终的成果计发,完成计划时返还浮动工资,超利时按比例分等提取奖金,完不成计划受罚,每少完成计划指标的1%扣罚浮动工资的3%,直至扣完为止。另外在总的承包方案规定内,在几个主要作业阶段中如春播、夏锄、麦收实行阶段奖励的办法,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阶段奖金按单位职工人数平均37元计提,并按超定额的情况发给。
  1979-1982年奖金颁发情况表



  1983年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在总结前几年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经营管理制度。承包形式有三种:机农联合承包;小组承包; 专业户及个人承包。 计酬形式也有三种:浮动工资,超利分成,有奖有罚;定额上缴,盈亏包干;基本工资加奖励。全场64个单位,8987名职工,应参加承包的人数为8149人,实际参加承包的有365个承包小组, 承包人数7106人,占应包人数87.2%,共签订516份合同,其中实行浮动工资、 超利分成、有奖有罚的有173个组,计4090人,占承包人数的57.5%; 实行定额上缴,盈亏包干的有177个组, 2322人,占承包人数的32.7%;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15个组和单位,计1694人,占承包人数的9.8%。在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做法上比以前有所突破、
  1984年经营承包责任制在1983年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这年是生产经营比较好的一年。对农业生产队的干部实行浮动工资,超利得奖的办法,完不成财务包干指标扣发浮动工资;对从事粮豆生产种植的农机工人实行联产计酬的产量工资制;对种植经济作物的工人实行定额上缴,盈亏包干;对工副业单位有的实行浮动工资,有的实行限额奖赔,自负盈亏;在费用包干单位一般都是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除此之外,根据上级指示有3个农业生产队试办了职工家庭农场,在工业单位也搞了放开经营的试点,成立了18个公司。
  1984年各种承包、计酬形式和职工人数统计表


注:全场在册职工人数9667人,其中编外人员612名,包括3个月以上病伤产假200人,长期不归279人,带薪上学123人不参加承包,实际参加承包人数为9055人。经费包干单位包括总场机关的法庭、武装、工会、招待所、门市部、气象站、办公室、广播电视、老干部办等。
  二、工资标准
  农牧、农机工人工资标准:农牧、农机工人执行《农业畜牧工人等级工资标准》和《拖拉机驾驶员、修理工工资标准》。
  国家干部、文教卫生、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农、机、畜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员工资标准;电影放映人员工资标准;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标准;机关勤杂人员工资标准: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地方企业工资标准:在1981年以前执行地方企业工资标准的有建筑工人工资标准;制材工人工资标准;加工面粉工人工资标准;榨油、酿酒工人工资标准。
  三、调整工资
  1956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省农垦厅的规定,进行了工资改革。这次改革主要是取消工薪分和物价补贴,实行货币工资,改进职工的等级工资制。改革的方法是先套级,后调级。定级的办法是对各类生产工人,全面地进行技术考核,根据各等级的技术标准,即“应知”、“应会”的条件,进行理论测验和实际操作考核,同时结合本人平时的工作表现,完成任务(定额)等情况经过民主评议和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定级。对个别技术高,贡献大并考核及格的工人,还可以晋升两级。全场1015名职工普遍增加了工资,由原来的月平均工资42.65元,提高到50.55元,提高18.4%。
  1959年根据国家和省农垦厅指示,又进行了工资调整。调整工资面是职工人数时5%。
  1963年8月,根据劳动部(63)中劳薪密字等1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农场对职工的工资又做了升级调整。总的升级面是全场工人和十八级以下干部的40%,十七—十四级行政干部的升级面为25%,还有一部分学徒工和大专毕业生被转正定级。同年根据国家规定还调整了工资地区类别,由四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
  1971年对低等级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其具体要求是:对企事业单位在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的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工资的根据是1973年9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农林部下发《关于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调整工资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实行下延工资等级的工人,凡是1961—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不论是执行下延的哪一级,都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执行下延工资等级的人员,其中在“抓革命,促生产”中表现好的少数人可调两级。全场升级人数3983人,占职工总数时41%。
  1977年调整工资的范围也是属于低工资调整,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基本上全部给升级;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包括十七级或十七级以上的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面不超过40%,另外对1966年参加工作的六、七类工资区基本工资低于43元的都提到43元。在全场职工19678人中有6019人调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63%。每月增加工资31784元,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5.28元。 调资以后,全场各等级工资的状况是(均按相似级统计):一级以下的776人;一级322039人;二级工4173人;三级工1777人;四级工 701人;五级32427人;六级工90人;七级3250人;八级工26人;十七级以上7人。
  1978年12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和省内的有关规定,农场对企业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全场有248人升了级(其中五分场即原北安农场的76人)。
  根据1973年10月25日国发(1979)251号文件和省黑劳薪字(80)3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升级面是40%,条件是劳动态度、技术水平、贡献大小。这次升级冲销附加工资,全场升级人数有4205人,每月增加工资额为32633元,每人平均增加了7.76元。
  1981年10月1日,又对文教、卫生系统的全体职工进行了调资,这次调资共计1026人,每月增加工资6580元,每人平均为6.41元。
  1983年根据国务院(1983)65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件规定进行调资。这次全场调资人数计有6804人。月增加工资额为45586元,平均每人6.70元。
  四、工资基金管理
  从1960年起,省农场系统和其它单位一样全部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省厅对农场、农场对分场及场直各单位,根据定员定编指数,核定全年的工资总额。各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指标编制生产财务计划。在60年代实行包定奖的时候,工资总额是包定的其中一项。在农场内部核算方面,搞定编、定员、包工资指标,人员增减时带着工资指标。这三个方面互为制约。上级下达给农场的工资总额,地方银行有监督职能,总场对下属各单位,要在年工资总额不超支的前提下,提出按季分月地使用计划。每月工资出库时,要履行审批手续,银行方准予提取,其目的是为了监督劳动计划的贯彻执行,防止无计划地滥用人力,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加强经济核算,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