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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十二章 法庭

第一节 概况


一、沿 革
  1950—1957年,一般民事案件由组织部门或保卫部门审理、调解,但没有审判权和裁决权。业务属德都县人民法院。
  1958年农场成立乡政府,乡长由场长段润昌、于景阳兼,一般民事案件由乡政府审理。
  1966年冬,因“文化大革命”乡政府瘫痪。
  1968年组建兵团,一般民事纠纷由政治处组织股处理,只有调解权。
  1976年秋成立法庭。当时安玉鹏1人为专职人员,任审判员兼法警。法庭负责人由政治处副主任谭万福兼管,业务受德都县人民法院领导。
  1987年,张树和任庭长。1979年1月,朱学卿任副庭长。同年秋朱学卿调走,安玉鹏任副庭长。新增助审员2人,书记员1人,法警1人。
  1983年,安玉鹏任庭长,刘颖任副庭长,业务隶属北安农垦法院。
  二、权 限
  农场法院的性质,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即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并且有具体的诉讼的请求,需要人民法庭审理的离婚、房屋、债务、抚养、赔偿以及上级交办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发挥调委会的作用
  成立法庭的同时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到1983年,全场已有调解组织13个,委员295人,其中党员110人,团员93人,群众89人;按职务分干部85人,职工125人,家属83人。对调委会成员进行有计划地业务培训,主要方法是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提高调委会成员的业务水平。还制定了调委会的工作条例和各种制度。由于发挥了调委会的作用,大部分民事纠纷都能够解决在基层。1983—1984两年,有250多件民事纠纷都是经过调委会的调解,解决在基层的。修理厂调委会成绩尤为突出,1984年,该厂有8起民事纠纷,其中有3起已向法庭申诉,但是经过修理厂调委会的调解,就连已经起诉的3起也撤诉了,全部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