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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家庭农场

第二节 家庭农场


一、试办家庭农场
  根据国家关于国营农场积极推行家庭承包,试办职工家庭农场的指示及总局、管局关于试办家庭农场原则意见,经农场九届二十三次党委扩大会议讨论,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
  (一)职工家庭农场性质
  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最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是全民所有计划指导、家庭经营、合同制约、包干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是实行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使现代化大农业优势和家庭经营长处同时得到发挥的一种承包形式。
  (二)家庭农场遵循原则
  1、对承包土地等各种资源只有管理使用权,不准买卖出租,不准毁林开荒、毁草种田、随意扩大耕地面积,不准在耕地上取土盖私房,不准毁坏防护林带、水利和交通设施。
  2、土地等资源承包划分,根据现有土地和资源,按不同生产项目、经营内容和承包者现实经营能力,劳力多少,包给适量土地资源和经营项目,根据情况经营规模不宜过大,承包土地一般10~20公顷为宜。3、确定承包经济指标,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多为国家做贡献。4、承包土地坚持以粮豆为主经营方向,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农产品统一处理。
  5、职工身份不变。
  6、承包对象,只限农场职工及其待业子女和户口在农场的顶岗工。7、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办,因地制宣,群众自愿。
  (三)家庭农场分类和组织形式
  1、家庭农场分6类:家庭农场、联户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作坊。
  2、家庭农场组织形式:
  人机结合家庭联户农场,以麦豆生产为主,适应生产经营较大地块,采取农机结合,以配套农机具、农机人员自愿结合,但户数不能过多。
  人畜结合家庭农场或联户农场,适合经营地块较小的土地兼种粮豆、经济作物或是在弃耕地、低洼地、边远荒地开发性经营,也可兼营畜力运输等服务性工作。
  家庭牧场,生产经营畜牧业,根据规模按规定包给适量饲料地。
  从事林、牧、渔、农副产品加工或其它生产项目经营。
  (四)资金来源和费用标准
  1、家庭农场流动资金除自行能解决外,由本人提出申请计划,经生产队审查后统一报农场核定,由农场借给流动资金,按平均占用额缴纳3%流动资金占用费。
  2、家庭农场占用总场固定资金除按规定上缴折旧费外,并要保持固定资产原有技术状态,缴纳2%占用费。
  3、对畜力占用采取办法:畜力折价卖给职工;畜力租给职工除以生顶死外,每匹马每年上缴100元,每头牛每年上缴50元。
  4、家庭农场占用耕地,根据土质优劣,参照历年生产水平,在保证完成生产队上交利润指标前提下,根据投入产出合理提取土地占用费(或上交利润)。
  5、对占用生产设施和其它资源(如草原、水面、林地等),根据各队情况,酌情收取资源占用费。
  6、对弃耕地、低洼地、边远荒地的开发性经营,在1~2年内少收或免交占用费。
  7、粮油倒挂、职工退休公益金、家庭农场按承包土地面积及其它承包项目计提上交。
  (五)几项政策
  1、对少数经济基础、生产条件差,办家庭农场积极性高的单位或个人,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给予一定扶植,优先安排供应良种、化肥、农药、机械用油,优先进行技术指导,优先出售农副产品或包产包销,困难特别大的可减收或缓收一些费用。
  2、为鼓励家庭农场在承包土地上增肥地力,承包者以每亩上交培地费2元,经过生产技术部门对经过培肥地力土地进行验收,按亩退还家庭农场上交的培地费。
  3、家庭农场在保证生产粮豆计划前提下,可适当种些经济作物,粮豆产品由农场统一销售,销售粮食超交价归农场。
  4、在农忙季节允许家庭农场请小量帮工或请帮手劳力入股,常年性帮手不超3~5人,场外用帮手不予落户,不准将家搬到农场并不准长期雇用。5、家庭农场所承包土地,按国家规定交纳土地税。
  6、允许家庭农场用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必要农具、生产设备、运输车辆等。
  7、承包者是正式职工,在承包期内和其它职工一样参加国家统一调资。8、政治待遇入党、入团、入工会、评劳模,其承包者和其它职工一视同仁。9、对年老体弱、因公负伤或积劳成疾而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采取保包结合、多得不扣、少得不补办法。
  10、实行家庭农场试点队党支部书记、队长、会计、统计、出纳员,属于分场派出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办法,其它干部原则上都直接承包。
  (六)社会服务
  1、家庭农场生产所需种子、种苗、种畜、油料、化肥、农药等各物资和生产主要产品,由分场和专业公司根据生产计划,签订合同,按照统一价格分期供应和收购,合理收取手续费。
  2、根据生产需要,对家庭农场提供运输、加工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提供信息等多方面服务。
  3、家庭农场成员及其家属的口粮、食油仍由场按定量供应。4、家庭农场处理粮豆用晒场,可自修简易晒场或将现有水泥晒场租给家庭农场,年租金由群众评议确定。
  (七)审批
  家庭农场是一项新生事物,通过试办,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完善。家庭农场与分场签订合同,报经农场后生效。
  二、兴办家庭农场
  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是改革国营农场经济体制,解放生产力,大力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农垦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创办具有中国特色国营农场重要决策。为加速实现这一目标,根据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试办家庭农场经验基础上,1985年全面兴办家庭农场。
  (一)总则
  1、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经济实体。
  2、职工家庭农场长期承包使用国有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生产资料,并拥有自购生产资料、相对独立地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和经营权。其财产和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3、职工家庭农场收入,按合同规定交够国家和企业,剩下都归自己。
  4、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有机整体组成部分。它同国营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国营农场负有领导、监督职工家庭农场执行国家计划、政策、法令责任;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要受合同制约,通过执行合同体现国家计划,履行国家义务。
  5、职工家庭农场由职工申请,农场批准,并发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
  6、职工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分户经营主要形式,对于机械化程度较高,群众自愿,允许实行职工集体农场(职工集体农场具体实施办法,按场发[1984]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条件和类型
  1、农场职工及其家属成员均可参加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由懂生产、会经营的人任场长。联户职工家庭农场场长一般由生产队现职干部担任,可以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场长负责制,负责同总场签订承包合同,组织、指挥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对总场经济责任。
  2、职工家庭农场可采取单户、联户等形式。职工可以办家庭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畜禽场、果园、菜园,也可以兼营服务业、运输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及合作商店等。
  3、职工家庭农场土地经营形式允许多样,可按户分地,由户或联户自行换茬轮作;也可按区分地,分区轮作,换茬不换地。在划分土地时要注意相对集中,不宜过于分散,对好次地可用承包指标,上交费用或减面积调剂平稳。
  4、提倡土地向种地能手集中,对人多地少生产单位,鼓励职工发展多种经营专业户或离土不离场,从事加工业、手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对不参加或少参加土地经营承包可根据不同数量,由家庭农场管理站定额补贴。
  5、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后撤消原生产队建制,成立了家庭农场管理站,为家庭农场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管理站由党支部书记、站长、财务、物资、生产技术等5人组成。
  6、根据国家下达给农场生猪上交任务,各单位按年初计划指标上交收购站,剩下按议价处理。
  7、职工家庭农场可在总场统一规划下,自建房屋,并划分少量宅基地,发展庭院经济。
  (三)生产资料和资金
  1、职工家庭农场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经营使用期保持长期稳定,土地承包10~15年不变,对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项目,经营使用期可更长些,其子女有经营使用继承权。
  2、国营农场荒山、荒地、水面提倡和鼓励职工自筹资金开发或以资金入股、劳力入股等方式联合经营。
  3、国营农场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均属国有。职工家庭农场只有经营使用权、管理权,不准变卖出租、盖房或作其它非农业用地;不准破坏原有水利工程、防护林带和交通设施。职工改营它业或因故不能继续经营者,应将土地、山林、草原、水面等交回农场,或经农场同意,由职工自找对象协商转包。
  4、职工家庭农场应按规定种地养地,培肥地力,改良土壤,严禁掠夺性生产。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总场有关规定者,农场有权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直至撤消其经营权。
  5、国营农场农机具、车辆和耕畜可以租赁给职工家庭农场使用,办好交接档案登记手续,产权仍归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农场对所使用的农机具、车辆和牲畜愿意买的可以作价处理,也可以从场外自购,产权归己。6、职工家庭农场所需流动资金,以自筹为主,需要农场支持可向总场提出申请,农场可有偿垫支,并按规定按月缴纳0.6%流动资金占用费;职工家庭农场还可以用入股分红办法集资。
  (四)权利和义务
  1、职工家庭农场权利:
  在总场统一计划下,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和采取增产措施,完成计划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自选安排其它商品生产。粮、豆、甜菜、生猪计划内的归总场统一处理,超产部分或其它农副产品可以自销,也可按合同形式由粮贸服务公司代销,收入归己。
  物资采购自主权,属国家统配物资(油料、化肥、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等),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管理站提出申请,由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按计划分配供应,不足部分或其它生产资料可自行选购。
  接收场内固定工人和采用户、粮食关系在场内有劳动能力的合同工,在农忙季节还可雇用少量(3~5人)季节工。录用合同工要履行合同手续,合同期满立即辞退。
  自行确定生产过程中劳动分工,安排农活和劳动时间,有权决定内部劳动报酬的分配。
  2、职工家庭农场义务:
  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总场规章、制度。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科学种地、养畜,积极保护生态平衡。
  认真实施国营农场统一规划、区划和计划。
  严格按合同规定上交产品、税金、利润和各项费用。
  3、职工家庭农场成员,原属国家职工,其身份不变,原有工资级别保留,调整工资和退休及调动工作时仍然有效。
  4、职工家庭农场职工,不再由农场按工资等级支付报酬和一切工资性质各种补贴。
  5、职工家庭农场不再缴纳福利金、工会经费和业余教育经费,发生费用由家庭农场自负。
  6、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医疗费用自理,自理有困难可以通过群众讨论,由管理站服务经费中帮助解决一部分。
  7、家庭农场在遇到人为不可抗拒灾害减收,不能维持生活和生产,可向农场提出申请,给予帮助借给生产和生活费用,预借部分可以少收或免收资金占用费。
  8、职工家庭农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政治和科学技术。
  (五)内部管理
  1、职工家庭农场内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必要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民主管理,充分调动所有成员积极性,发挥家庭经营优势。
  2、职工家庭农场积极应用、推广新技术,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和科学技术水平,实行集约经营。
  3、职工家庭农场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有条件的应确定1人兼任会计,在管理站会计人员指导下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4、职工家庭农场内部要搞好定额记分和考勤工作,实行按劳分配。实行资金入股的职工家庭农场,可实行按股分红。
  (六)加强领导
  1、各级组织加强对职工家庭农场领导,切实改变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由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管理企业,满腔热情领导,帮助职工办好家庭农场,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职工家庭农场顺利发展。
  2、承包合同是国营农场同家庭农场的纽带和处理双方经济关系的凭据。承包合同按《国家经济合同法》原则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协商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和终止合同。
  3、总场通过改革管理体制,精减管理机构和层次,减少行政人员,建立各种专业服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降低行政费用,减轻职工负担,做好对职工家庭农场的服务工作。
  4、各专业服务公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按自愿互利原则,同家庭农场签订各种服务合同,认真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保证质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