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劳动,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组成。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农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1951年2 月26日由政务院(同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于1953年经省总工会农林水工会批准建立起来的。
在“条例”中对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即退休条件:一是一般职工,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10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10年。二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提前5年;工龄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三是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工作的,退休年龄男提前5年,女提前10年,工龄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其退休待遇为本人工资的35%~60%。
2、养老保险政策待遇的调整和演变
(1)1953年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即将开始,为适应这一要求原政务院1953年1月2日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养老保险标准酌情提高到50%~70%,即本企业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本人工资50%,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0%;本企业工龄满15年及其以上的为70%。
(2)1954年10月全国总工会书记处发出通知:“按职工本人工资计算支付劳动保险待遇,一律按本人标准计算,从此,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本人工资改为本人标准工资”。
(3)1958年2月国家对企业实行统一的养老制度,并建立了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办法,其待遇标准如下表:
正常退休和因病退休待遇标准表
表3-88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待遇标准表
表3-89
(4)1958年3月对不符合退休条件,因体弱多病不能工作的职工,实行退职制度。退职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为: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最多不超过30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5)1978年为了适应新时期和四化建设的要求,对养老金标准又做了相应调整。
养老金待遇标准表
表3-90
同时,实行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办法,适当提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养老金标准,退职补助费的支付办法也做了改变:
正常退休的养老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其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75%提高到90%,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养老金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原来一次性支付的退职补助费改为长期支付退职生活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
(6)1983年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为了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对最低保证数做了调整即正常退休的由25元提高到3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30元提高到40元,退职的由20元提高到25元。
同年,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对企业中符合离休条件,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也实行了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的办法,并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贴,从而保护了这部分老工人的利益。
(7)1989年10月起,在职职工工资普调时,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退休人员也普遍增加了养老金,增加的数额相当于本人原来的一级工资,少数人增加2或3个工资差。同时还提高了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数,正常退休的由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8)1992年1月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原有基础上又提高10%,增加的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也按此办法增加。
(9)1993年调整养老金
政策依据:国发[1994]9号和黑政办发[1995]17号。
实施范围:1993年9月30日前企业离退休的人员。
执行标准:一是1978年12月31日前,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 元,退休(职)人员增60元;二是1979年1 月1 日至1985年6 月30日期间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退休(职)人员增45元;三是1985年7 月1 日至1988年12月31日期间: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休(职)人员增30元;四是1989年1 月1 日至1993年9 月30日期间: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休(职)人员增20元。
执行时间: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10)1995年调整养老金
政策依据:劳部发[1995]325号和黑劳发[1996]11号。
实施范围:1994年12月31日前企业离退休人员。
执行标准:一是1937年7 月6 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 元;二是1937年7 月7 日至1945年9 月2 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三是1945年9 月3 日至1949年9 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1945年9 月3 日至194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年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2元;四是1949年1 月1 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元;五是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 元。
执行时间: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11)1996年调整养老金
政策依据:劳部发[1996]346号和黑劳发[1997]170号。
实施范围:1995年12月31日前企业离退休人员。
执行标准:一是198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8元;二是1985年1 月1 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6元;三是1993年1 月1 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4元;四是对于1945年9 月2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1945年9 月3 日至1945年9 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上述三项同期离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发14元和10元。
执行时间: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2)1999年调整养老金
政策依据:中发[1999]12号、国办发[1999]69号、黑政办发[1999]37号。
实施范围:1999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一是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是1945年9 月3 日至1949年9 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 元;三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四是198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五是1985年1 月1 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六是1993年1 月1 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七是1996年1 月1 日至1998年12月31日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八是1999年1 月1 日至1999年6 月30日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九是1999年6 月30日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执行时间: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3、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从80年代开始农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随国家的改革同步进行。
(1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行退休费用全场统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原由各单位承担,直接列入财务计划和各基层单位盈亏,由于全场各单位离退休人数和费用不同,各单位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农场为了解决各单位退休费负担苦乐不均的现象,从1989年开始,实行离退休费用全场统筹,即按各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费用,实行“以支定收”原则,实行退休费用全场统筹,均衡了企业的养老负担,缓解了所在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992年开始,在北安局范围内实行统筹,1998年实行省农垦总局统筹,并为1999年全省统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0年至1993年除实行退休费全场统筹外,还实行了农场社会保险分公司直发退休费的办法。这一作法,得到全场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的普遍赞同。因资金到位程度的影响,1994年终止执行分公司直发退休费。这一办法随着改革的深入,1998年开始又恢复农场社会保险分局直发退休费的办法;二是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项决定和规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并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办法,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都分别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和合同制工人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缴纳退休养老费用,这项制度的实施使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了后顾之忧,年老退休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对于巩固和发展劳动合同制起了积极作用;三是实行了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1994年开始,除劳动合同制工人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外,对企业的原固定工人也实行了个人缴费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是每个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权利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具体体现,对于改革职工养老保险完全依靠国家和企业的观念,树立职工社会保险参与意识,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减轻国家与企业的负担,以及解决人口老龄化的经济负担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建立社会化服务网络:1988年农场成立社会保险分公司,1997年更名为社会保险事业分局,属北安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实行系统化管理;1990年由社会保险分局直发,1998年委托银行代发部分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事务性负担,方便了离退休人员,提高了社会化管理水平;社会保险分局的管理手段也不断提高,1995年配上了微机和打印机,1998年又配上了传真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正在逐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
(2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阶段划分:农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 号)精神,农场对招收录用的合同制工人,实行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企业和合同制工人本人按一定的比例(开始时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个人按标准工作的2 %)共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对原来由国家全部承担退休人员养老金办法的主要改革,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第二阶段:1994~1995年3 月。根据《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黑政发[1993]65号)的通知,农场为所有企业固定职工建立缴费档案,对职工按标准工资的2 %收取养老金。从此,凡是在农场工作的不论是固定工,还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均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是农场对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要改革;第三阶段:1995年3 月~1997年底,农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发[1995]6 号)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农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个人账户记载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以及整个储存期的利息收入。退休时,按职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计发养老金,参保职工通过每年的结算清单,对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金心中有数,增强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第四阶段:1998年开始,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为标志。文件将全国各地多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并存的情况进行规范,全国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使用管理办法,统一了养老金的计发条件和办法,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
4 、养老保险主要指标统计(略)
(二)失业保险
农场的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国发[1986]77号通知以及1988年1 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于1986年正式开始运行的。
1992年开始省农场总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结合垦区实际,下发了《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方案中规定:扩大社会待业保险范围及对象,“增加待业保险基金来源”“建立个人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办法”。
1993年省农场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黑垦局发[1992]5 号文件有关农牧场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农场待业保险机构,对待业基金实行自收、自管、自用”“收缴的待业金10%上缴北安局、省农场总局待业机构调节使用”。
1994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国有企业职工养老、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具体规定了待业保险金的来源,企业和个人缴纳办法、支付的对象和支付标准,开支的范围,停止发放的规定以及待业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检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农垦包括农场待业保险工作。
1998年7 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1986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细则》进行修改,以省政府15号令发布自1998年8 月1 日起施行,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黑垦社险发[1998]13号文件下发实施,农垦不另行规定。新的《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是农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这个文件的认真贯彻执行,对推动农场的失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医疗保险
农场的职工医疗从1953~1996年一直实行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实行劳保医疗,文教、卫生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97年开始,农场在全场范围内实行医疗保险制度。
1 、医疗基金的提取
(1 )1953年以来按工资总额的5 %提取医疗基金。
(2 )1969年开始将提取的医疗费、福利费合并统称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用于医疗的占9 %。
(3 )1993年开始将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总额由11%提高到14%,明细项目不再划分比例,用于职工医疗,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事业。
(4 )1997年开始农场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将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14%福利基金,10%用于职工医疗,离退休人员也按离退休总额10%提取医疗基金,在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内列支。
2 、医疗待遇的演变
(1 )1953年开始执行的劳保医疗待遇,当时职工患病在场医疗机构和特约医院诊治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普通药品全部免费。
(2 )1957年6 月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医疗药品目录,将药分为贵重、管制、普通药品三类,贵重药品由本人全部负担,管制药品由主治医师决定做普通药品使用由企业负担,普通药品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使用普通药品半费。农场遵照执行。
(3 )1966年开始职工看病从原半、全免费改为收挂号费和出诊费。贵重药品免收个人费用,营养滋补品费用个人负担。
(4 )1974年《公费医疗、劳保医疗、自费药品范围》公布,1977年对自费药品范围有所扩大,实行少量收费原则。
(5 )1982年凡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及自购药品,自请医生费用,不在医疗经费中报销。
3 、农场医疗制度的改革
(1 )1990年度农场实行医疗费统筹,门诊费包干发放个人,住院费实行个人部分自挂,以及特殊照顾政策:
一是医疗费统筹:生产队由分场统筹,场直单位由卫生科统筹;
二是门诊费包干:按固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职工、离退休):
参加工作时间 每人每月标准
1970年1月以后 1.50
1960.1~1969.12 2.00
1949.10~1959.12 2.50
1949.9.30日前 3.00
三是住院费部分自挂
参加工作时间 自挂比例
1970年1月以后 15%
1960.1~1969.12 10%
1949.10~1959.12 5%
1949.9月底前 免
四是特殊照顾对象:门诊: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门诊费超过补贴标准,其超过部分可凭据报销。建国前参加工作报50%,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报30%;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因工负伤、开放型结核病、职业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一次性治疗死亡费用个人免挂;实行部分自挂职工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超过1000元部分也免挂。
(2)1991年度门诊费包干标准提高,各档次分别提高2元,门诊费超过包干标准的报销比例提高参加工作年限延至1955年,1949年底前参加工作报100%,1950年至1955年参加工作报销50%。
(3)1992年度门诊费包干标准提高,参加工作年限档次划细,由原来4个档次变为6个档次,住院费自挂档次4个变为5个。自挂比例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门诊费超标准部分凭据报销50%;住院费自挂职工一次性住院治疗费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加挂10%。
门诊费发放标准表
参加工作时间 每人每月标准
1949.9.30日前 6.00
1949.10~1955.12 5.50
1956.1~1960.12 5.00
1961.1~1970.12 4.50
1971.1~1980.12 4.00
1981.1月以后参加工作 3.50
住院费自挂比例表
参加工作时间 自挂比例
1980.1以后参加工作 40%
1970.1~1979.12 30%
1960.1~1969.12 20%
1949.10~1959.12 10%
1949.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免
(4)1993年度,门诊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100%报销,取消6元门诊费包干标准,其余职工按1992年标准未变;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一次性治疗死亡免挂的政策不再执行;实行部分自挂比例的职工一次性治疗费超过1000元的部分加挂10%也不再执行。文教卫生单位属公费医疗制度其家属在本单位医疗经费不超支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医疗补助,补助标准单位自定。
(5)1994年度除执行1993年的规定外,住院费自挂比例又进行了部分调整,分别是提高了10%。
参加工作时间 自挂比例
1980.1以后参加工作 50%
1970.1~1979.12 40%
1960.1~1969.12 30%
1949.10~1959.12 20%
1949.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 免
(6)1995年门诊费包干标准又进行了调整。
一是标准见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标准
1949.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离休干部 100%
1949.9月底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 15.00
1949.10~1955.12 6.50
1956.1~1960.12 6.00
1961.1~1970.12 5.50
1971.1~1980.12 5.00
1981.1.1日以后参加工作 4.50
二是对住院医疗费用仍实行自挂政策,但实行床费单独比例自挂,自挂比例为50%,其余诊疗费、药费在1000元以内的按下表实行自挂:
住院费自挂比例表
参加工作时间 自挂比例
1949.10~1959.12 20%
1960.1~1969.12 30%
1970.1~1979.12 40%
1980.1以后参加工作 45%
三是对住院费超过规定额度的实行加挂政策:职工年住院费(年内累加计算)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的加挂3 %,每再增加1000元,再加挂1 %,依此类推;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年住院诊疗费在500 元以内的免挂。超过500 元不足2000元的自挂13%,每再增加1000元再加挂1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仍按100 %报销;企业职工的家属因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药费和手术费由原报销50%调整为报销40%;事业职工的家属取消1993、1994年底实行的医疗费不超支给予医疗补助的规定。
(7 )1996年度医疗待遇继续执行1995年的规定,只是对患癌症一次性住院治疗医疗费在10000 元以内免挂。超过10000 元部分按正常比例自挂予以明确;另外,对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予以明确规定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未上岗的富余职工,其医疗待遇由单位和职工签订劳保医疗合同,按约定的条款执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
(8)1996年农场为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在二十三队、三十一队、粮油加工厂、初中4个单位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并出台了《二龙山农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以(二垦场发[1996]23号)下发;方案中对医改的目标、原则、范围和对象、资金筹集渠道和来源、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个人和统筹基金的使用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试点。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主要是符合医改方向,省农场总局在1995年试点,试点单位2 个,1996年扩大试点单位22个,在1996年初,农场按北安局社保局授意,参加试点经验汇报会,吸取了国家和省农场总局试点经验,结合农场实际,出台了自己的方案;医改试点范围不仅是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职工、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都包含在内;扩大了医疗基金的来源,除企业缴费外,职工、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都实行个人缴费,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2 %,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1 %,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5 元年60元;通过试点,医疗经费明显节约,既保证了参保对象的医疗,又避免浪费,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试点取得成功。
(9 )1997年全场普遍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为加快推进速度,农场在1996年底前,经职代会主席团讨论,农场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全场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并实施,以二垦场发[1996]54号文件下发贯彻执行。至此,农场原执行的医疗制度予以废止。全场上下一律执行医改方案,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式推进。
(10)1998年医疗保险继续执行1997年的改革方案,经过一年的试点,一年的全面推进,对原方案进行了补充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单位参保率要达到100 %;二是职工参保率要达到80%,离退休人员参保率要达到100 %;三是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费不再报销。
(四)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国家和省生育和工伤保险政策已经出台,省农垦总局也正在组织试点运行阶段,农场还没单独执行这2 个险种。
农场的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执行的上级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政策调整而变化。使职工的这2 项待遇得以享受,但存在的问题是这2 个险种的医疗费用(生育手术、工伤医疗)挤出职工医疗基金,也是造成医疗基金超支的主要原因。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农场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在1990年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二垦场发[1990]3 号文件下发,全场各单位贯彻执行。《办法》对统筹目的、原则、统筹范围和对象、生养基金统筹办法,使用范围和管理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办法,农场统筹3 年(1990~1992年),基金自提自用一年(1993),后终因各方制约和基金筹集困难而终止执行,所需费用归医疗基金和成本列支。
二、职工福利
农场遵照国家和省及省农垦总局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的法规、政策和原则,从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及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逐步实行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通过国家和企业建立集体福利设施和建立福利补贴制度等多种形式,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也为职工积极工作和企业进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职工福利事业分为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个人福利补贴2 种,集体福利事业主要是职工食堂,职工住房和托幼组织。
这些福利事业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提高进而实行改革,为广大职工提供工作与生活上的方便,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促进生产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除计入工资之外的有取暖补贴、冬季蔬菜储藏损失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
这些待遇的执行,是对职工工资收入的补充,也是对职工生活上的关怀和照顾。
职工劳保福利除养老保险待遇(职工离退休、退职)医疗保险待遇(疾病诊疗费、家属半费医疗)之外,职工现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有以下几项:
1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受的病假工资待遇。
2 、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享受的伤残工资待遇。
3 、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及工伤死亡丧葬抚恤救济待遇及遗属生活费待遇。
4 、女职工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待遇。
5 、职工探亲待遇。
6 、职工的婚假待遇。
7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的丧假待遇。
上述享受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执行不同的待遇标准。
这些福利待遇的执行,既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又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农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表
(1985-2000年)
表3-91
职工离退休(职)情况表
(1985-2000年)
表3-92
职工子女就业情况表
(1985-2000年)
表3-93
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表
(1985-2000年)
表3-94
历年知识青年情况表
(1985-2000年)
表3-95
企业晋升工资奖励人数统计表
表3-96
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变化表
表3-97
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统计表
表3-98
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表
表3-99 单位:万元
失业金收缴比例变动对照表
表3-100
失业金收缴上交数额表
表3-101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历年荣誉称号
表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