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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三节 计划生育



  1989年12月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省计划生育条例》发表后,农场计生办将《条例》0.6 万册,发放到各家各户,使计划生育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农场的计划生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场党委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注重抓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方针,建立健全计划生育领导机构。
  1990年农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农场与单位与育龄妇女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奖惩分明。农场实行生养基金统筹,成为在农垦系统最早实行生养基金统筹的单位。农场规定:凡属农场职工计划内生育其分娩医疗费,住院费给予报销,正常产92天产假工资,难产105 天产假工资,夫妻双方晚婚晚育的产假可延至6 个月,工资照发。生养基金的统筹使用极大调动了广大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10年来农场计生办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始终坚持“三为主”方针即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措施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不断加强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服务工作,使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广大群众自觉约束婚育行为,由70年代的盲目生育向80年代少生优生优育转变,1989年全年出生婴儿302 人,2000年全年出生99人,比1989年少生203 人,按照农村一个儿童从出生到成人平均需要l万元的扶养费,可以为家庭和社会节约扶养费203 万元,为农场的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人口环境,农场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处于低生育水平,计划生育工作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扬。
             农场人口变化明细表
              (1985~2000年)
  表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