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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四场一社合并与两场一社退出

第八节 四场一社合并与两场一社退出



  1959年,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精简机构,农场合并场社合一,扩大生产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指示精神,经省劳改局北安地区劳改工作分局批准:引龙河农场、二道河农场、襄河农场、龙镇公社并入龙镇农场,场名:黑龙江省龙镇劳改支队(龙镇农场)。
  合并后的龙镇农场,土地总面积1,931,565亩,耕地236,932亩,干部406名,基本工人1849名(其中含刑满就业人员1,240名),职工家属2,200多名。
  中共龙镇农场委员会,党委书记(政委)张俊山,党委副书记(副政委)李强民、陈延海,支队长(场长)李家轩,副支队长(副场长)闵景春、史光、吉海亭、孙建亭、涂庆吉、白良才。
  3月中旬,支队党委对合并后的龙镇农场,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上进行了调整和整顿。总场设4科2室。即:管教科、农业科、工业科、财贸科、场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同时对原有农场的分场改为作业区,进行重新划分,统一名称。全支队共设12个作业区。即:原引龙河农场1大队为一区,引龙河农场场部为二区,引龙河农场3大队为三区,引龙河农场4大队为四区,原龙镇农场五区为五区,原六区为六区,原龙镇公社为七区,原聚盛栈四区为八区,原二道河农场1分场为九区,二道河农场2分场为十区,二道河农场场部为十一区,襄河农场为十二区。
  龙镇支队(农场)直属附设:卫生院、学校、合作社、气象站、汽车队、畜力运输队、机械厂、职工业余文化学校、电影放映队、招待所和托儿所等单位。
  农场合并后统称4片。引龙河片,由副支队长闵景春负责全面工作。引龙河片组织机构:
  二作业区:党支部书记于万江,副大队长何锡云、谷振奎,下设3个中队。
  二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崔清海,副大队长刘玉亭、刘怀让、石介茹,下设3个中队。
  三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夏宝财,副大队长刘凤林,下设3个中队。
  四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夏振林,副大队长关文波,下设3个中队。
  龙镇(中片)片,由副支队长吉海亭负责全面工作。龙镇片组织机构:
  五作业区;党支部书记于振和,大队长王玉贵,下设2个中队。
  六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刘成义,大队长安作祥,副大队长张宝珠,下设3个中队。
  七作业区(龙镇公社):党支部副书记李焕中,下设4个生产队。
  八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吕凤勤,副大队长梁玉臣,下设4个中队。
  二道河片,由史光负责全面工作。二道河片组织机构:
  九作业区:党支部书记谢嘉,大队长王荣,下设3个中队。
  十作业区:党支部书记于新春,大队长梁永成,下设3个中队。
  十一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卜云鹏,大队长张祥增,下设3个中队。
  襄河片,由涂庆吉负责全面工作。襄河片组织机构;
  十二作业区:党支部书记徐振林,大队长崔成权,副大队长高振山,下设2个中队。
  良种场:党支部书记付喜,大队长詹春林,下设2个中队。
  1960年初,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德都县委将龙镇公社的龙镇大队、增产大队、开发大队、发展大队并入龙镇农场。这4个大队,村屯座落龙镇支队腹地,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个机构1套编制,1个单位两个牌子,行使“政、企、社”3种职权。
  龙镇公社并入龙镇农场后,由于脱离实际,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一平二调”、“共产风”的影响,削弱了农场的生产能力,也破坏了集体社队的生产能力,影响两个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不仅没有做到生产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反而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结果是农场、公社、生产队都不满意。鉴于以上原因,1961年春,经黑龙江省政府、省公安厅批准,龙镇公社所属的龙镇、增产、开发、发展4个生产队退出龙镇农场。
  1961年12月,东北局为贯彻中央新的指示精神,召开东北地区国营农场工作会议,与此同时,黑龙江省委也召开了全省农场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为发展农场经济,依据中共中央“十二条”,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962年春,黑龙江省公安厅决定将龙镇支队重新划分为:龙镇农场(含二道河农场)、引龙河农场、襄河农场。农场划分后财物、财产的处理,按照省公安厅李副厅长、北安市委书记的指示,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既有利于改造,又有利于生产的原则,经过协商将原1、2、3、4、12作业区的职工干部原则不动。引龙河和襄河农场的机关人员可在龙镇农场机关中充实调配。同时与引龙河农场议定以下7条原则。
  一、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库的流动资产的分配原则是:“基本不动,个别调整,上动下不动”,也就是说;“在分场的财产不动”。1961年12月31日的实有数为各分场的实有财产,对于原有财产分布特别不合理者进行个别调整。如原有康拜因必须重新调整、平衡。对于场部的财产 (不能动者外)原则上按“三·七”分,即引龙河农场得三,龙镇农场得七。但有些物资实际上是按“四·六”或“五·五”分的。
  二、关于自有流动资金分配原则是:从1962年3月31日分场后,实际占有的流动金为实有数。即引龙河农场为1,002,643.08元,龙镇农场为1,526,943.62元,总计为:2,529,586.70元。
  三、关于银行贷款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年初资金占有计划进行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597,000元,龙镇农场为1,358,000元,总计为1,955,000元。1961年底前拖欠贷款利息120,890. 19元,按照实际占有比例进行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37,014元,龙镇农场为83,876.19元。 1962年3月31日前发生的贷款利息由银行分别向引龙河农场、龙镇农场直接进行索讨。
  四、1967年底前发生的亏损3,238,170.95元,减1961年国家弥补的783,530.95元,剩余弥补2,454,640.00元,按照原各分场实际发生的亏损数进行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647,559元,龙镇农场为1,807,081元。1962年由省公安厅劳改局直接弥补。
  五、1962年3月31日以前由省公安厅劳改局拔来的设备,实际在引龙河农场的由引龙河列决,实际在龙镇农场的由龙镇农场列决。
  六、1961年底结余的劳保等基金:79,448.30元,按照“三、七”比例分配,即引龙河农场为 23,830.29元,龙镇农场为55,618.01元。
  七、原来分场没有通过总场的债权、债务,今后由各分场自己和总场进行清理。
  龙镇农场和引龙河农场于1962年3月28日分别在议定书上签字。
  移交单位代表:龙镇农场
  副支队长:钱云锋
  财务科长:曾庆生
  会计:刘积贤
  接收单位代表:引龙河农场
  副支队长:孙建亭
  财务科长;石介如
  会计:马连山
  1963年3月,省公安厅劳改局派张俊山来龙镇农场,在龙镇农场第十二作业区的基础上 (原襄河农场)筹建黑龙江省襄河种马场。5月23日第十二作业区(原襄河农场)正式退出龙镇农场。此日定为襄河种马场的正式建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