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经纪律
第三节 财经纪律
农场多年来都认真执行上级的关于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农场每年组织一次或二次全场性的财经纪律大检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检查内容是:
1、不准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乱发补助费。
2、不准私分国家财产、赊销产品、以物易物化大公为小公,化全民为集体。侵占国家资财。
3、不准违犯国家资金的规定,擅自处理、出售。报废变卖国家资产和出借国家资金。
4、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
5、私自招工和乱用临时工,提高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和私自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6、不准乱摊成本,任意提高各种专项基金标准或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
7、不准违犯国家《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擅自购买禁购物资。
8、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报销招待、游览、戏剧、照像、电影费用。
9、不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资财。
10、不准违犯国家资金管理制度,签发空白支票或用白条子顶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
11、违犯国家规定多提税收留成、利润分成和其他专用基金。
12、不准任意向下摊资金和平调职工私人财产。
13、虚报盈亏,截留向上缴的利润和其他收入。
由于龙门农场坚持了资金的各项管理,使农场建场多年来,彻底杜绝了经济上的非法活动和违法现象发生、确保企业经济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