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劳动保险

第三节 劳动保险



  1955年至1959年,因龙门农场系劳改农场,所以劳动保险按其性质不同,待遇也有所差异。场内的干部、职工的生、老、病、残的保险待遇按照劳动部1953年1月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执行;场内犯人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1959年,龙门与苏家店合并后,犯人全部撤出。1960年分开后,场内仍没有进犯人,只是先后从其它农场调进近1000名就业农工。对待就业农工在经济上的政策是同工同酬,工资按就业年限晋级,劳动保险也同样按1953年1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执行。
  农场的退休、退职工作是从1972年开始的。截至1985年底止,全场有离退休人员306人,其中离休人员392人,退职人员9人。其退休标准从1978年10月起,一律按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