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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安

第四章 公安、司法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沿革
  建场初期,没有公安机构,公安业务由管教科办理。管教科长马永绍,设干事6人。
  1958年1月,农场成立公安派出所,所长吴津德,设民警1人,实行双重领导组织,人事归农场,并与管教科合属办公,业务隶属北安县公安局。
  1958年11月至1959年,由于农场与苏家店农场(现华山农场)并场,公安工作停止。
  1960年1月重新成立龙门农场派出所,所长李复、设民警3人,并同管教科合属办公。实行双重领导,组织、人事归农场,业务隶属德都县公安局。
  1963年,高云其任所长,设民警2人,并与政治处合属办公。
  1964年,李复重新担任派出所所长,设民警3人,同管教科合属办公。
  1965年成立龙门公安局,与管教科是一个班子。公安工作由管教科付科长马德宝负责,李复任中心派出所所长。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公安工作停业。
  1967至1968年由付场长周禄负责公安工作和管教科工作,设干事4人。
  1969年,将原公安局改为“保卫组”,李海楼任组长,设干事4人。
  1972年5月重新成立公安分局,李海楼任局长,马德宝任付局长。设刑侦股、治安股、政保、户籍、内勤,共有民警8人。
  1976年,郭云浩任付局长,设民警9人。
  1977年,马德宝、郭云浩任付局长,设民警9人。
  1960年至1979年,公安业务隶属德都县公安局。
  1980年秋,经上级批准,黑龙江省农垦公安自成体系,龙门农场公安分局全称“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龙门公安分局”付局长马德宝、郭云浩。组建政保、刑侦、治安三个股。
  1982年,局长马德宝,设民警8人。
  1983年至1985年9月,隶属德都县公安局。
  1985年9月以后,隶属北安农垦公安局。
  二、公安工作概况
  1957年以前,属建场初期,场内主要人员是管教干部和工人,多数是劳改分子。当时设有公安机构,公安业务由管教科办理,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保卫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管教科为公安机关的前身。
  1958年,场区出现了居民,公安工作负责场内户政、安全保卫和“四防”工作。
  1960年,大批劳改犯就业,公安工作加强了治安管理,案件侦破,内部安全保卫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也受到了冲击,主管公安工作的管教科付科长马德宝下基层锻练,派出所所长李复被揪斗,人民保卫组代替了公安机关。
  1968年千余名城市知识青年参加边疆建设,个别青年受无政府主义的影响,治安恶化,打、砸、抢成风,各种案件大幅度上升,场除了成立保卫组外,各分场还配备了保卫干事。公安工作的任务是内部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件侦破。
  1972年5月,农场根据当时的治安状况,将“保卫组”改编为公安分局,把在“文化大革命”中下放锻炼的老公安战士抽调回来,并选拔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公安力量,设治安股、刑侦股、政保、内勤、户籍人员、公安工作得到了加强,破案率不断提高,各类案件相对减少,治安状况逐步呈现好转的趋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安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加强,特别是1980年黑龙江省农垦公安自成体系后,1985年,分局除搞自身建设外还设立了行政拘留所一个看守员2人。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基础上,重点抓了治安管理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捕判人犯9人,劳动教养4人,治安处罚48人。
  在防范措施上,对弹药库,武器库,物资库,财会室等三十多个要害单位,全部建立了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组织,岗位责任制,值班值宿和安全检查制度,搞了三铁(铁门、铁窗、铁栅)建设。
  在基础建设上,各队,场直单位均配了“保卫干事”,计12名,建立健全“治保会”22个,治保人员92名,调配专职更夫44名。
  在消防工作中本着“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印发防火公约4000份,建立了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1980年以来,自装消防车一台,配备灭火弹250枚,泡沫灭火器50枚,防水工具350套(水桶、二齿、大斧、锯等),为场内外扑救火灾多次。如:1984年,场粮管所因意外事故发生火灾,场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公安分局干警利用自制的水车,在广大职工群众的紧密配合下奋力灭火,将其正在燃烧的办公室与粮仓隔开,切断火源,挽救经济损失千元以上。
  积极帮教挽救失足青少年,成立帮救小组22个,全场27名劣迹青少年经帮教,停止犯罪率达95%以上,改好率达80%以上,有效地减少了不安定因素,进一步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据案例记载,建场以来,共发生刑事案件411起,破获328起,破案率为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