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审判

第二节 审判



  一、概况
  1955年9月龙门农场正式成立时,场未设专门审判机构,一般民事案件由办公室审理调解,但没有审判权和裁判权,业务隶属德都县人民法院领导。
  1958年,龙门农场与苏家店农场合并,审理调解工作归苏家店。
  1960年六月由苏家店农场划分出来,恢复龙门农场,民事纠纷案件由场保卫门处理,只有调解权。
  1977年春成立龙门人民法庭,付庭长李政文,配助理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法警1入。业务上由德都县人民法院领导。1979年10月李政文调出,由助理审判员姜节先兼法庭负责入。
  1981年初至1982年末,由郭云浩任法庭付庭长。1983年初郭云浩调出,助理审判员姜节先兼负责人。1983年8月1日隶属关系由德都县人民法院变为北安农垦法院。
  1984年,李桂芹任付庭长,姜节先任审判员,新增加助审员1人,法警兼书记1人。
  农场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
  1977年,法庭建立了调委会,到1984年为止,全场已有调解组织15个,调解成员75人,其中党员35名,团员25名,群众15名,按职务分:干部40名,职工20名,家属15名。对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有计划的业务培训,主要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法制学习和业务指导,并走下去对各个调解组织进行业务辅导,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还建立了调委会的工作条例和各种制度。大部分的民事纠纷的民事问题都能解决在基层,做到小矛盾不上交,1984年至1985年的两年时间,全场有70多件民事纠纷是经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解决在基层的。五队调委会发挥了它的作用,1985年该队有民事纠纷5起,其中4起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一起离婚案件诉讼到法庭,经过法庭调查了解、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原告自动撤回离婚诉讼、请求,基层调委会也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了基层调委会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审结民事案件
  1977年到1985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43件,结案143件,结案率百分之百。调解结案131件,判决6件,占审结案的4.1%。凡经审结的案件,从没有发生反复和重新申诉的。案件中婚姻案件占50%,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债务、赔偿案件也有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债务案件在数量上不断增加,由于经济上的搞活开放,案件在内容结构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案情比较复杂了。
  附表: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
               审结民事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