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第二节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第二节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一、经营体制
在建立家庭农场之前,总局是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经营体制;家庭农场的建立,即形成了大农场(国营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经历了一个逐步改革完善过程。
1985~1987年,本着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逐年进行摸索、总结和实践,到1998年形成了“六个”统一和“五项”自主权的统分关系,大农场“六个统一”是:通过生产队统一安排主要作物的种植计划和布局,统一生产、留地、制种、植物防疫措施,统一管理大中型农业机械及各项作业收费标准,统一安排使用农场垫付的生产资金,统一安排农忙季节的生产活动和机械力量,统一处理主要农产品。家庭农场享有“五项”自主权是:即自行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和发展多种经营,自行选购生产物资;自行确定劳动分工和安排劳务,自行决定内部效益分配,自行安排使用自有资金。1989~1990年农场坚持自愿和统分结合的原则,引导家庭农场向适度规模发展,以寻求劳动、规模、技术之效益。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1991~1992年,遵照稳定、完善、提高的原则,坚持 “六个”不变:1、坚持机械到人、土地到户的基本原则不变。2、坚持适合职工要求的承包形式不变。3、坚持增强生产队职能建设的基本措施不变。4、坚持统分结合的生产管理方式不变。5、坚持生产、资金由职工自筹自理的方针不变。 6、坚持改革同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不变。在统分关系上坚持统分结合、统分适度的原则。在各作物承包形式上:
1、小麦:油菜统种、统管、统收、统一核算产量,按承包面积分配效益。
2、大豆及大垄油菜实行统种、分管、分收,承包面积落实到人。
3、玉米、甜菜以及其他作物分为全部统种和分种、分管、分收。
1993~1994年,农场推行简政放权,总局实行条块分割承包,即全场分为农业、工业、商粮贸条块,各由主管副场长牵头承包,分配与条块挂钩。农业生产队“既是商品生产企业又是流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生产队享有提名行政副职,确定本队管理人员编制及除会计、统计和出纳员之外的人员的聘用,处理上交粮之外的农副产品,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生产资料,编制本队内部分配方案等项自主权利。
这种认识和做法,对加强生产队建设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当时提倡的企业要精简机耕人员的思想。 但由于将生产队定为企业, 农场的经营体制已由“双层”变成了“多层”。家庭农场的地位被削弱了,实质是生产队管理下的盈亏自负的种植户。
1995年,农场取消了条块分割管理方式,总场直接管理生产队。1996年对生产队不再视为“科队级”企业,并削弱其自主权。《龙门农场2000年改革工作方案》中规定:“作为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系,一层是指大农场是企业的法人,场长是法人代表;另一层是职工家庭农场和承包户,在这个双层经营体系下,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生产队是农场的派出机构,上对农场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负责,对下在农场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生产队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不是一层经营实体。”不允许对外开户,销售产品,赊销和购置生产资料。
二、利费情况
家庭农场上交农场的利费指标核定原则是兼职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根据农业生产效益合理确定,经常进行调整。
1990年上缴各项费用指标
(一)按各单位上缴的费用指标:(亩)
一队、二队、九队、良种站:34.5元。
三队、四队、五队、七队、八队、十二队:31.5元。
六队、十队:29.5元。
各单位油菜上交指标亩:41.5元。
(二)上述费用指标构成:
农机更新基金3元,道路维修费1元,种子建设基金0.5元,水利建设基金0.5元,育林基金0.5元,精神文明建设0.5元,风险基金1元,社会发展基金0.5元,培肥地力费2元,农业税3元,劳保费3元,福利费2.5元,农场管理费16.85元,上述亩平均费用34.85元。
(三)资源占用费:为了补偿国家原开荒建场的投资,增加大农场的实力和发展后劲,调整由于占用生产资料多少而形成的分配不均问题,从1991年开始,龙门农场对个人承包土地超过10垧(含10垧)以上者收取超占资源费:其中 10~30垧,每亩收取 1~2元;30~60垧每亩收取2~4元;60~100垧,收取4~6元;100垧以上每亩收6~8元。
(四)预交生产资金,由1990年每亩30元上调到亩40元。
上述费用生产队以产品形式实现,产品农场统一管理。
1992年上缴各项费用指标大体与1991年持平。
1993年以后,过去各项费用指标的核定原则改革了:在农场管理费和各项开支压到最低限度的前提下,按1993年即将发生的支出总额,依据各企业(指农业生产队)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