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固定预留生产金制度
第四节 土地固定预留生产金制度
第四节 土地固定预留生产金制度
一、土地固定
(一)土地承租期
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时,土地承包期全场统一定为15年,但只承包一年即停止了。1987年至1998年承包期均为一年制,但个别延长期到 3~6年的零星小块地(主要是1995年以后个人的小开荒, 2000年均已收归到就近生产队)。1999年开始延长承租期,但由于种地不挣钱职工积极性不高,落实不彻底,尚有未满未严的现象。2000年继续执行已签订的长期合同。
(二)土地固定
为了便于轮作和大机械作业的需要,除了“开发荒山”的土地之外,绝大部分是在一年的承租期内的相对固定,分播种前和播种后固定地块两种形式。播种后固定地块的统种作物的地块,如小麦、大豆、油菜等,播种后采取抓阄儿排定地块。播种前固定地块:一是分种甜菜、白瓜籽等经济作物,先定地块后播种;二是独立地块的种植大户,这部分数量很少。
二、预留生产金制度
建立预留生产金制度,旨在为家庭农场储备生产资金,增强费用自理能力,防止短期行为,减少农场的资金垫付。
农场从1988年开始实行收取预留生产金制度,收取数额由计财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提留比例逐年增加。1991年至1992年农场规定从家庭农场的盈利部分(扣除定额工资后)提取 50%作为自有流动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即预留金)。1993年以后,提留生产预留金下放给生产队管理,各队提留标准差别不大,提留方法一般是,在家庭农场年终分配时,提留生产金与其他应收税费一起以产品形式体现。例如一队赵某1998年种大豆1公顷,收获大豆 20袋(每袋90公斤),各项费用及生产预留金合计 15袋,当即兑现赵某大豆5袋。这种办法简单易行,各队广为采用。1998年农场根据农业投入不断增加和1997年效益较高的实际,预留金标准提高为 100%每亩(生活田75元/亩)。2000年农场坚持预交生产资金的原则并与兑现生活费挂钩。预交生产额度为每亩10~30元,账面有余额的可以用账面款预交,账面没有余额的交现金,对于按规定交生产金的兑现生活费时有优惠。并规定2000年兑现时预留20%作为下年度生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