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资源开放开发
第五节 土地资源开放开发
第五节 土地资源开放开发
1986年至1990年,由于职工种地积极性不高,允许社会各界来场承包土地。1991年后,由于种地盈利,农场决定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干部和管理人员也不允许承包土地。
1993年开始,农场规定剩余耕地可以在完备合同、交足租金的前提下,以一年为限租给场外单位和个人。此后,场外投资租地者逐年增加,1994年农场规定要本着先场内后场外,场外租金高于场内5%,先交租金后种地的原则,并鼓励生产队以整形扩边为内容的扩大耕地面积,农场只按计划面积核收间接费用。1995年根据总局有关政策,农场鼓励开发“五荒”,每年下达给生产队垦荒任务,必须如数完成。1996年农场加大了开放开发力度,根据总局第5号令《黑龙江省垦区“五荒”资源开发实施办法》出台了《关于土地资源开放开发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土地资源开放开发的原则、政策、使用期限、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内容。由于农业收成好,加上政策鼓励开荒,场内外开荒积极性十分高涨。根据1996年至1997年 2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场垦荒面积6万余亩,投入资金650万元,其中1996年垦荒1.5万亩,投资150万元;1997年垦荒4.5万亩,投入资金500万元。1999年12月总局党委扩大会议提出严禁一切新的开荒,并有计划地对不适宜耕作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实际上,1998年农场开发荒山荒地已基本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