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生产队职能建设

第七节 生产队职能建设



                第七节 生产队职能建设
  1991年,农场在六个方面加强生产队职能建设:一是强化生产队的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的职能,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生产计划,作物比例;统一耕作制度、植保、施肥等技术措施;统一管理、调度、维修、停放、更新农业机械及收费标准;统一管理生产资金和财务核算;统一处理农副产品和晒场管理建设;统一组织和调配劳力。二是建立自我积累发展机制扩大公益事业;搞好福利建设,使用好留成资金,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三是明确责任,建章立制,使生产队职能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四是实现生产队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队长与管理人员的收入同粮食产量、利费税上缴、欠款回收、职工承包收入等经济指标以及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等指标挂钩。五是做好家庭农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六是根据农场的规定标准自定队管理费、晒场占用费、晒场机械使用费、种子保管费、物资占用费、水电卫生费等收费标准。
  1992年,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队的职能为生产队指挥、管理协调、经营核算、资金积累和行政管理五大职能。
  1993~1996年,农场将生产队视为“科队级企业”加强职能建设。生产队有以下自主权:
  1、提名行政副职,由党委组织部审批聘任(用)。
  2、确定本企业管理人员编制及除会计、统计、出纳之外的管理人员聘任(用)。
  3、编制本企业生产财产计划。
  4、决定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5、处理上交任务之外的农副产品。
  6、使用自我资金和支配留用资金。
  7、使用队长基金(按利润额3~5%提取)。
  8、采购生产资料和必须生活资料。
  9、编制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经农场批准执行)。
  10、拒绝任何部门的不合理摊派。
  11、安排指令性计划外的生产经营项目。
  1997年,为了加强生产队的廉政建设,农场规定生产队正副职(含会计)干部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开荒或无偿占用或垫付生产队财产为亲戚开荒;不准自养和入股购置拖拉机、康拜因、货车、小汽车,已自养和入股购买的车具、机械及已开垦的荒地限于1997年 4月末前退股、转让;不准用化名或他人姓名承包耕地,种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队职工的平均数,并要按规定缴纳费用,账目公开;场内不准下饭店,年招待费不得超过规定指标;不准亲化组合,不准聘用亲属任晒场主任,粮食,物资、油料保管员、出纳员、综合统计。
  1998~1999年,农场规定“十二不准”和“六公开”制度。
  “十二不准”是:
  1、不准单位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上一人说了算, 在政务、财务人员使用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召开班子会议,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不准单位主要领导自己批钱自己花,所报销票据必须由队长和书记 (副书记)同时签字方可核销,实行党内监督。
  3、不准巧立名目乱摊派成本,增加职工负担。
  4、不准将农场下拨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随意加价,原则上控制在不赔钱、 不挣钱范围内。
  5、不准超标准发生小车费、招待费等各种费用,更不准将超出部分打入生产成本。
  6、不准公款使用通勤车。
  7、场内不准下饭店。
  8、不准亲化组合,不准聘用亲属任晒场主任、粮物油保管员、出纳员、综合统计。
  9、不准使用外单位主要领导亲属、无户口人员任后勤管理人员或长期临时工。
  10、改善工作方法,主要领导不准谩骂单位副职及管理人员。
  11、领导干部不准聚众赌博。
  12、领导干部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向组织部请消假。
  “六公开”是:
  1、管理人员种地面积、上缴费用、账目必须公开。
  2、“五费”发生的明细必须公开。
  3、使用临时工的姓名、工资额必须公开。
  4、家庭农场的账目必须公开。
  5、阶段性生产成本必须公开。
  6、各种收费明细必须公开。
  2000年,农场对生产队的性质和职能作了下列叙述:“生产队是农场派出机构,职能是对上负责,对下服务,对内协调,在农场受权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服务的职能,不允许对外开户,销售产品,赊销和购买生产资料。”规定生产队的正职由农场统一考核后任命或聘用,副职由生产队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后报农场考核批准,会计由农场直接委派,其他管理人员按业务对口由农场业务部门考核队长聘用,并本着向农场一线倾斜的原则,较大幅度提高了管理人员报酬,改革了分配方法,有利于生产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