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十二节 合同管理

第十二节 合同管理



                 第十二节 合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于1997年制定了《龙门农场经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又于1998年出台了《龙门农场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农场于1997年确定了A、B、C三级合同,场长与副场长签订的有责任合同为A级合同;经场长授权,副场长与分管单位签订B级合同;基层单位代表农场与所属职工签订C级合同。
  农场的基层单位均与农场签订责任目标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去完成各项工作,如未完成年度工作扣减当年工资。
  签订经济合同的份数:正本一事三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各一份,副本四份,计财科、体改办、文档、审计各一份。
  农场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计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