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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个体私营经济

第七节 个体私营经济



                第七节 个体私营经济
  1986~1989年,农场从事个体私营的人员,只限于待业、退休及停薪留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主要是食杂店,全场也不过四五家,场部有退休人员李连二开的食杂店,良种站有退休人员王有申开的食杂店,第三生产队女职工李桂珍开的食杂店,第五生产队有女职工崔桂荣开的食杂店。
  1989年 1月,农场从事个体私营人员政策放宽到场直各单位及农业生产队的职工,并允许和支持在职的工人和干部停薪留职兴办个体工商运建服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雇工生产经营,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内部分配自定;允许个人或合伙兴办诊所、兽医所、托儿所、游艺室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事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劳务活动;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户从事畜、副、土、特、山产品收购和日用品批发业务。同时,强调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允许前店后厂,多点经营,一人办多照,经营若干厂、店。
  放宽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凡允许国营、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的项目、品种,都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允许个人或合伙从事国家允许的农副产品、水产品、肉蛋禽、蔬菜等贩运活动,核发营业执照;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外购国家允许和鼓励职工搞开发型经济,如条编、种植、养殖渔业及加工等项个体和私营经济;允许和鼓励职工集资办厂建业,支持个人独资、私营联合和能人离土办商、饮、服务业以及工业和运输业,促进农场商品经济的发展。
  放宽生产经营形式。主要有允许个体和私营企业,在明确民事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到国营和集体企业挂户经营,但要签定协议;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对国营、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或进行租赁、承包经营。
  在搞好服务和扶持,维护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也有了明文规定:鼓励支持自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营业场所;解决私营企业原料供应;个体私营与个人同集体职工一视同仁,平等相待;禁止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
  相应的支持个体私营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对当时农场的个体私营经济,起到推动作用,也为后来农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红火奠定了基础。但这15年私营经济的发展缓慢,其原因,主要是农场人口少、远离城镇,加之冬季取暖期过长等客观因素,致使私营企业一直徘徊在干干停停、停停干干的状态中,始终没有形成像样的有实力的私营企业,更谈不上规模。而个体经济却逐渐红火起来,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农场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全场的餐饮业、食品批发业及蔬菜水果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等各业都很繁荣。
  截止到2000年,全场从事个体私营户由1986年的82户,增加到308户,同比增长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