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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986年,农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成立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在全场范围内普遍进行普法教育和搞好社会治安动态调查,对社会治安实行齐抓共管,以确保全场社会治安全面稳定。
  1987年,全场综治工作收效显著,各种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刹住了赌博、盗窃、斗殴的歪风,刑事发案率为万分之一点八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被管局评为综合治理一类场。
  1988年,社会治安状况稳定,综治工作稳步提高,为农场经济建设创造了比较好的社会环境。法庭落实了审判员包案责任制,坚持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全年审理民事案件21起,结案率达100%,被授予文明法庭的称号。
  1990年,由于受灾,部分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有一定困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为综治工作增加了难度。但各单位坚持对各类人员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打防结合的原则,公安执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改革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破坏改革、涉嫌报复的不法分子。全年刑事案件发案率控制在万分之四点五,综合破案率达 85%以上,民事结案率达到100%。
  1992年,综治工作不断良化,公安、司法、教育、卫生等部门做了大量行之有效工作,大灾之年,全场广大干部职工精神振奋,士气高昂。保证了农场生产的顺利进行,出现了“五无、一下降、一减少”的新局面,法庭被总局评为“办案、管理、自身建设先进单位”。
  1993年,政法部门紧紧围绕农场经济建设,处理各类案件36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 9万余元,法庭被总局授予先进法庭,被省授予标兵文明法庭称号,法庭庭长姜节先荣立三等功一次。公安部门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层层签订责任状,并通过四个强化、五个结合、《七安、七好、七创、七竞赛》活动,强化了自身建设,提高了刑事侦破能力,保持了总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兵单位的称号。
  1994年,综治工作向良化发展,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通过“四重、四整、一打、一保”专项斗争,强化目标管理,保持了管局社会治安综治标兵单位的称号;法庭紧紧围绕农场经济建设,处理各类案件46件,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3万元,保持了总局先进单位的声誉。
  1995年,经过场队两级组织和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综治工作出现了“两稳、四降、四无”的好形势,即政治形势稳定、社会治安稳定;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火灾、交通事故下降;无特大刑事案件、特大交通事故,特大火灾和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1997年,综治工作成效显著。全场政治社会稳定,法庭审理民事案件73件,结案率100%。特别是对经济涉外案件,法庭为农场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
  1999年,综治工作比较稳定,全年共发生刑事案件4起,比1998年下降25%;治安案件 3起,比1998年下降 50%;民事案件比1998年有所上升。全年无带政治色彩的上访、闹事、罢工、罢课事件发生。法庭全年审结民事案件79件,执行案件22件,结案率100%。同时,帮生产队理顺合同110份,依法为企业、集体、其他经济组织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27万元。
  2000年,全场认真贯彻落实“打防控”一体化工程建设,人、技、物、防齐上,使防范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年共发生刑事案件17件,破获12起,破案率达 70.6%;治安案件32起,查解32起,查解率100%。在邪教“法轮功”敏感月期间没有发生一起进京或上访事件。农场被分局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九队和学校被总局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四队被省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