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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农场1986年承包方案

附录

一、文献

龙门农场1986年承包方案



                   门发〔86〕1号
  为推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打破“大锅饭”,更好地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在认真总结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着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制定了1986年经济体制改革承包方案。
  一、承包形式
  1986年承包形式有:机务队承包、班组承包、职工家庭农场、专业户、财务包干、包保结合六种。
  1、一、二、三、四、五队实行机务队承包农业, 畜牧队承包畜牧业和小型独户兼业家庭农场。
  2、六、七、八、九、十、十二、良种站继续兴办职工家庭农场。
  3、修配厂、制材厂、都柿酒厂、糖果厂、粮油加工厂、收购站实行班组承包。
  4、个体运输户、理发、照相、修表、服装、水泥厂、挂历房等小型服务行业, 实行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5、学校、医院、公安分局、法庭、武装部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6、家庭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7、家庭卫生所,生产队电工、护林员等实行包保结合的办法。
  二、承包形式,工资分配及奖罚办法
  1、农 业:
  (1)承包形式:由机务队全职工承包全队农业。
  (2)工资分配形式:保留原工资,定岗位工资;单车核算,分阶段按劳计酬;全年浮动(为岗位工资30%),年终按效益兑现。(车组内部分配车长、副班、学员按3:2.7:2.4计算)。
  (3)胶轮车车长、驾驶员、学员工资标准和浮动比例同东方红车组。
  (4)奖罚办法: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分担。其比例为3:7(即个人为3,场为7)。年终完成上交财务指标,返还浮动工资。
  2、畜牧业
  (1)承包形式:羊实行班组承包,除管理人员外每 70只单配一人(产羔期另加临时工),其它包到个人。
  (2)工资分配形式:定岗位工资, 平时浮动百分之三十,年终按承包指标完成的百分比返还浮动工资。
  (3)奖罚办法:按畜牧承包方案执行。
  3、大、中型职工家庭农场
  (1)分配形式: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2)雇工工资分配形式:定岗位工资,搞单车核算, 按劳取酬,平时予借一部分生活费,年终一次兑现。
  (3)生产资金采取农场限额垫付和自筹相结合的办法。
  (4)家庭农场雇工,必须按机务科要求,只许雇用机务工人。(允许雇一名负责晒场的人员,但不超过半年工资)。
  4、小型独户家庭农场
  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因1985年农场垫付的种子、化肥等生产资金没有收回,所以1986年不再垫付给生产资金和生活费。1986年新承包的职工,原是机务人员,1986年退出不干的,1986年种肥完全自理;被家庭农场或承包组辞退的可照顾垫付不超过 50%种肥;对1985年办自谋职业或办停薪留职人员,八六年承包土地者,可视具体情况可垫付给不超过50%的种肥。
  5、修配厂
  (1)实行收支平衡,亏损自负,对外加工,盈利分成的办法。
  (2)工资分配形式:每月在完成财务指标后根据经营成果发放工资,直至百分之百。
  (3)奖罚办法:对场内必须执行成本价格,保收支平衡, 对场内盈利不得奖金。对场外营业按纯盈利部分二八分成。(个人2、农场8)。
  (4)对内对外分别设成本及收入账,否则不得奖金。
  6、供应站
  (1)承包形式:实行经费包干。
  (2)工资浮动百分之二十。
  (3)奖罚办法:按仓库经费三材,采购资金、采购费用 (含运费、旅差费),三材储备、服务质量五项指标考核,完成五项指标返回浮动工资,奖励随机关。
  7、各工副业、服务行业、个体运输户
  (1)都柿酒、糖果、制材生产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不补。
  (2)工资分配形式:凡当月能计算出经营成果 (产品资金能收回)的单位,在完成财务指标后,根据经营成果发放工资,直至百分之百。盈利部分年终兑现。
  (3)其他专业承包户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
  8、学校、医院、公安分局、法庭、武装部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用。
  9、工副业科、林业科、交通科既是行政科室又是经济实体, 其管理人员一切费用由本单位负责。采取定额上交,超利分成的办法。工资浮动百分之二十,应按月收缴有现金收入的承包户应缴费用。年末按上交财务指标完成的比例返还浮动工资。年终盈利二八分成(单位2、农场8)。
  10、机关科室人员
  (1)工资分配形式:平时浮动基本工资百分之二十,年终按本业务口工作完成情况(占10%)和全场财务指标(占5%)和各科室联系点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占5%)按完成比例返还浮动工资。
  (2)奖罚办法:年终全场盈利,按每超利百分之一, 奖励浮动工资百分之三的比例发放奖金,但最多不超过本人浮动工资额。
  (3)公安分局、法庭、武装部随机关,工资浮动20%。
  (4)学校、医院不参加年终奖金分配。
  (5)学校、医院、公安分局(定编人员)不享受家庭半费医疗。
  11、各单位管理人员
  (1)平时浮动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养羊单位按畜牧、农业、个体承包三项指标考核,各占三分之一。其它单位按农业、个体承包二项指标考核,各占二分之一,年终完成财务指标返加浮动工资。完不成扣发浮动工资,直至扣完。
  超利按每超利1%奖励浮动工资的3%,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浮动工资额。
  (2)机务副队长、畜牧副队长、机务统计工资按管理人员发放, 费用计算到承包组成本。年终参加承包组分配。
  12、变电所
  实行财务包干。
  奖罚办法:全年保证安全送电,电费收支平衡返回 20%浮动工资对单位罚款上缴农场,对个人罚款五五分成。
  13、生产队卫生所
  实行包干结合。
  每队只允许设一名医务人员负责本队防疫、治疗和计划生育工作。医务人员保 40%的基本工资,初级医务人员保80%的基本工资。(医务人员必须经常从事医务工作,以防疫、治疗和搞计划生育工作为主,原则不予开支)收入不足时可养种15至22土地,免收管理和利润。
  14、家庭兽医所,实行包保结合,保30%基本工资,医疗任务不足时可给予5—22.5亩土地,免收两级管理费和利润。(必须保证治疗工作,否则不予开支,并加收两级管理费)。
  15、实验小区,实行财务包干,平时浮动基本工资的 30%。奖罚办法。气象站、土壤化验核定人员、核定工资,不足部分参加小区承包来解决工资。
  16、托儿所:定编三人,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 (全年补贴1 500元)不足部分由托儿费解决,其余费用自理。
  17、各单位的更夫、炊事实行岗位工资。(日工资不超过2.50元)无其它补贴。
  18、各单位农忙雇用临时工,日工资按二元 (生产队必须有生产科批条,场直单位必须由主管科室及劳资科审批)。
  19、通讯站、小车班、各队电工、锅炉工,护林员,商店按1985年规定不交。
  20、各队小卖店(职工)年上交场管理费250元。
  21、自谋职业和停薪留职人员,视同有现金收入的承包户,按月交纳管理费,不交管理费按自动离职处理。
  22、对有劳动能力而拒不承担承包项目、不签订合同的职工由各单位提名报劳资科办理自动离职手续。
  23、机务人员配备标准:胶轮车1人;东方红2~3人,东方红东德联合车组配4人;东方红东风车组配4人;东方红牵引车组配3人。
  三、职工园田园地、饲料地划分范围
  1、小型独户兼业家庭农场及大中型家庭农场 1986年不分给园田地;其他职工划分园田地的数量和收费标准按1985年规定执行。
  2、凡养畜户(奶牛、黄牛、猪、羊)不论数量多少,以户为单位均分给一亩饲料地(只收农业税、代耕费、不收其它利税,无畜户不分给饲料地)。
  四、小型独户兼业家庭农场(个体种植业承包户)承包土地范围及收费标准
  1、小型独户家庭农场每个职工承包土地原则上不超过37.5亩。
  2、已签订过土地15年不变合同的,土地数量可不变,但以 37.5亩为基数,超过部分需另加上交场队两级管理费。
  3、承包37.5亩以外土地的上交场管理费标准:
  一队、二队、良种队、场直各单位,每亩上交场管理费6.67元;三队、五队、七队、八队、九队、十二队,每亩上交场管理费5.33元;四队、六队、十队,每亩上交场管理费4元。
  4、各生产队、场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管理费标准另收队管理费。
  五、对老弱病残的编余干部、工人的待遇问题
  对老弱病残的编余干部、工人的待遇仍按门发 (1985)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办,1986年不再另行规定。
  六、关于干部、工人几项待遇问题
  1、职工住房
  房费价格按1985年月收费标准不变,但只收1至 8月份房费,9至12月份不再收缴,少收部分用于弥补自费维修。房盖、烟囱由农场统一维修。
  2、职工医疗费用
  职工医疗费仍按1985年规定执行,1986年暂不变,但确因病生活困难的农场给予适当补助。
  3、电 费
  电费仍实行成本价,按1985年规定暂不变。
  4、粮、油、原煤价格及补贴办法。
  粮油煤价格、补贴范围、办法按1985年规定暂不变。
  七、1986年承包方案,以此件为准,以前发讨论稿和补充规定即行作废